因对方婚内“出轨”,庭审现场双方均同意离婚,还能反悔吗?

案件事实

曾某与张某于1969年2月4日登记结婚,1971年生育一子,后因两人性格差异较大,感情不和,于1992年分居生活。

原告诉称,本案审理时,其与张某至已经分居生活近30年,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在外有外遇,同意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22年1月患病就医,经初查为“鳞状细胞恶性病变”,后转至北京就医,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恶性肿瘤即宫颈癌。现张某处于化疗期间,张某表示其身体现处于虚弱状态,身边无人照顾,不希望离婚,撤回同意离婚的表示,并希望曾某回归家庭对身患癌症的妻子履行丈夫的责任与义务。

庭审现场已作出的同意离婚陈述可以撤销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曾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子女,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张某身患癌症且处于化疗阶段,其亦表示希望曾某对其予以照顾、关怀,故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对曾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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