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民事权利的这种类型区分,与成文民法,尤其是民法典的编排体例,以及民事特别法的设置有着密切联系,也与民法教科书的编写体例直接相关。某种意义上,了解了这种民事权利类型划分的基本内容,也就了解了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人自身的侵害,所以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该居于首位。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对人格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第98条至第103条)。其中荣誉权是不是民事权利,值得研究。婚姻自主权在单列一个自由权之后,就没有独立的必要。我国学者讲的人格权,除《民法通则》规定的外,还有隐私权、贞操权。有的学者主张单立“身体权”。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必须将之单列。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现在可以将财产权界定为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 在大陆法国家,以前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1)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其次还包括商业标志等。(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下面简要介绍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1)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法》第10条)。 (2)专利权。专利权是以保护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为目的而对受到批准的发明进行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第2条)。专利权还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还包括发明人的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 (3)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独占使用的排他的权利,又称商标专用权。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商标法》第3条)。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4)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四)社员权 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社员权的特点是:(1)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格相终始。(2)社团与其分子即社员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完全平等的,社员有时须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因此,在这个范围内,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社员权的行使与效力要受到限制。(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的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具经济性质的,有具非经济性质的。前者以求得经济利益为主,后者以非经济利益为主。这一点与知识产权类似。(4)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 社员权只与社员资格联系而与社员个人的人身无关,所以不能以之为人身权或身份权。社员权中的具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利益分配请求权,在未经具体分配时,是一种抽象的总括的权利,不是债权。在已进行具体分配、分配额确定后,可以转化为债权。这种债权可以单独地转让或继承。
社员权包括非经济性的与经济性的。前者又称共益权,后者又称自益权。社员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里的社员权,即股东权。股东权中非经济性质的权利有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经济性质的权利有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份收购请求权等。这些权利又因公司种类而有不同,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有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我国现在在社员权中,股东权是主要的。在其他社团中,社员权还不为人们所重视。不过随着社团的增多,特别是如各种俱乐部的设立,社员权将会日益得到人们的认识,受到人们的重视。 社员权是团体法中的概念,因此,社员权除由法律规定的外,由该团体(社团)的章程去规定(这与个人法中的权利,特别是债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有所不同)。当然,章程也是全体社员制定的。但章程通过不以每个社员同意为必要,章程对每个社员(包括在通过时投反对票的社员)有拘束力。所以一个社团社员的权利义务,要根据章程去决定。这一点与人格权截然不同,而与债权(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有点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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