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不是都被决定行政拘留了吗?怎么还会不予执行呢?是不是弄错了?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还真没有错。
法律有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特殊情形,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什么意思?

就是本来按照调查取证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也就是不用关押了。
这些特殊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说明一下:
满周岁,是指生日后的第二日起算,生日当天都不算满周岁。比如5月1日出生,次年5月2日才属于满周岁。
提醒一下,生日是指公历的生日,而非阴历生日。
初次,是指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查处。曾因违法治安管理辈出行政拘留(包括不执行)、罚款、警告等处罚的不属初次。当然,如果之前有犯罪行为,更不算初次。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未被发现或查处,以及调解结案的,仍然实为初次。且,前后两个违法行为应属同类,否则仍属初次。

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生育和领养的都算,母乳和奶粉喂养的都算。这里,很多人弄不明白的是时间节点,到底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时,还是行政拘留决定时?
比如,在自己婴儿1周岁生日当天违法,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此时,婴儿已满1周岁,对处以行政拘留的母亲是否执行行政拘留?
这个问题,不要说律师,很多一线办案民警都不一定弄的十分清楚。
其实,上述4个种情况,只要记住一个原则就能轻易解决:不论是实施违法行为时还是行政拘留决定时,只要有一个节点符合不予执行情形,就不予执行。
所以,哺乳期满,是否会被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都是伪命题。

这里着重说明一下,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而是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只不过是不执行而已,也就意味着违法记录还是存在的。
当然,还有一种特殊的不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行政折抵,属于行政拘留的特殊情况。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具体来说就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侦查,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因刑事拘留已经先行羁押,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行政拘留不再执行。
说白了,行政折抵,不是不执行行政拘留,而是因同一行为已经被刑事拘留关押过了,在执行行政拘留,属于重复关押,有悖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所以,就不再执行行政拘留了。
至于如何折抵,很简单,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强调一下,不再执行的前提是,刑事拘留期限超过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如果刑事拘留期限小于行政拘留期限,相差的天数还是继续要送达拘留所执行的。

比如:因同一行为刑事拘留15日被释放,但依法应当处行政拘留15日,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
如果刑事拘留10日被释放,但依法应当处行政拘留15日,那么,刑事拘留10日折抵行政拘留的10日,还剩下的行政拘留5日,还是要送达拘留所执行的。
也许有人会问,刑事拘留20日释放,然后折抵行政处罚10日,刑事拘留多羁押的10日怎么办?
理论上属于超期羁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实践中,很少有人去做。
大部分是因为不懂法律,认为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从看守所释放就已经是万幸了,还去提什么国家赔偿,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怕麻烦,赔也赔赔不了多少钱,万一再把公安机关得罪了,得不偿失,就选择不了了之。
另外说明一下,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行政拘留,因为这些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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