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有什么特殊待遇?

职场女性兼顾工作与家庭,在怀孕期间需要特殊保护,对于女职工怀孕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

不得将怀孕女职工解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三期内(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工间休息、产前假、流产假、产检假、哺乳假、保胎假、产假等,此外,男员工还有陪产假。

必须放的假:产假=98天+奖励假(每个省份不同)+难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28~260天不等;每个省份的产假总天数不同,但基本假期都是98天,奖励假的天数不同。拿广东地区示例:产假=98天+80天奖励假+30天难产假+多生一胞胎15天=223天。

女职工怀孕期间有什么特殊待遇?
图源:知乎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上一年企业人均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在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与员工工资就高领取,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好,生育津贴发放后归企业;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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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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