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另一半离婚,该到哪里的法院去起诉呢 想跟另一半离婚,该到哪里的法院去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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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诉离婚?千万别跑错法院了。这几点你必须知道!

基本案情

2012年,黄女士和何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20年,双方争吵不断,感情破裂。同年6月,黄女士带女儿搬离了其和何先生一起居住的A区房屋,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7月,黄女士起诉到双方户籍所在地A区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庭审上,何先生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6月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后,黄女士带孩子离开,另行租房居住。而何先生也不在A区房屋居住,而是常年居住在B区房屋,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由于双方都已搬离A区的住所,因此本案应移送B区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现黄女士已认可其离开户籍地满一年以上;同时根据何先生提交相关材料,可以证明其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在B区房屋内长期居住,直到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B区房屋为何先生的经常居住地。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最终法院裁定何先生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成立,本案移送B区法院审理。

律师说法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于能否在外地起诉,实际上取决于外地的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让我们先来看看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

(1)原则上,管辖法院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当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户籍地)超过一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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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被告有以下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②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

③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

④被告被强制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

⑤被告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在监狱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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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原则上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形才是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举个例子,女方是广东的,男方是湖南的,两人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并在广东领证。如果女方想要诉讼离婚,就要回到湖南去起诉,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或上述其他特殊情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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