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点评意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擅自转移财产、拒不申报财产、公司拒执、逃匿躲避、经敦促仍拒不腾房、擅动查封财产……这些规避法院执行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批全市法院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近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55件,58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受到刑事处罚。这次选择其中一批较为典型的案例予以公布,意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一: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支付安徽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3455375.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许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许某申报财产,许某拒不申报,也一直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查明许某名下有两辆轿车,但执行法官到车辆管理所查封时,发现许某于2016年6月7日、9月6日将其名下的两辆轿车分别出卖并过户给他人,所得款共计69万元。

因许某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桐城法院将该案线索移交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许某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了执行申请人某混凝土公司的谅解。案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以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将其名下的车辆进行变卖转移以逃避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桐城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

案例二: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安庆中大碳素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安农达微肥有限公司、安庆强华益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观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安农达微肥公司、强华益农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让出其使用的厂房(地)。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观区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搬离厂房(地)。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搬离,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无意履行生效判决。大观区人民法院将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经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慑于法律威严,陈某某在羁押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动搬离并清空其使用的厂房地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安农达微肥公司、强华益农化工公司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执行,陈某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陈某某定罪并判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三: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柯某与余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余某等人赔偿原告柯某五十余万元。诉讼期间,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余某房屋采取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查封。

判决生效后,余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余一直逃避在外,拒不履行义务。2013年1月24日余某与其妻协议离婚,将被法院财产保全的房屋协议归其妻所有,致使该案判决无法执行。望江县人民法院将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被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转至其妻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车辆租赁纠纷案,经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租赁费用106659元,并支付利息。

王某以判决不公为由拒绝履行,李某向太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湖县人民法院多次督促王某履行判决判决遭拒。为规避执行,王某使用其妹妹身份证办理一张邮政储蓄卡,利用此卡进行资金存取、周转,致使法院多次查询王某名下银行账户未果。太湖县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太湖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王某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进行存取、周转资金,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具有普遍教育意义。

案例五: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归还所欠李某借款86500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拒绝履行执行义务。原告李某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宿松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张某履行判决义务。张某继续拒绝履行并更换手机外出打工。为隐藏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张某将其投资或所有的财产均登记在同居女友卢某某名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1月11日,张某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 2016年5月4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松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接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将其投资和所有的财产登记于与其同居的卢某名下,以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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