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成长与心同行的感想和体会 护航成长手抄报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日前揭晓,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所涉案件入选。“家庭教育令”是指什么?适用于哪些情况?记者日前采访了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扬,请他就“家庭教育令”谈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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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由此可见,“家庭教育令”发出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中,根据《北京高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推进情况》及《山东法院向102名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等报道,2022年上半年,仅北京及山东两地,法院签发“家庭教育令”已超过百件。可见,公检法机关中,“家庭教育令”发出的主体大多是人民法院。

此外,“家庭教育令”的实施内容要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及体系。据悉,相关主体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的具体内容应遵照该法第二章《家庭责任》的条文,且可依据该法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的条文,责令相关主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中,既裁定要求监护人多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也要求监护人与学校老师多沟通,每周保持至少一次的联系频率,不得让未成年人与保姆单独居住生活等,如监护人违反裁定内容的,将承担训诫、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责任。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家庭教育令”具体应用的范围及情形较为宽泛。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当公检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便可以采取措施发出“家庭教育令”,故结合具体法律实践可知,“家庭教育令”的发出主要应用如下几个案由:第一类为刑事案件,比如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第二类为离婚纠纷、同居关系案件,人民法院视情况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或同居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第三类为涉及抚养权、探视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存在侵害监护对象、妨害探视权的行为;第四类为未成年人实施侵权或不当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人职责失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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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吴天扬看来,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父母本就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及“家庭教育令”在各类案件中的逐步适用,既增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的责任感,又赋予了纠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当行为的强制力。另外,在“家庭教育令”的发出及执行过程中,如何做好情与法的结合,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如何在承办案件中适用“家庭教育令”是未来需要进一步落实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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