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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面带愁容的李女士步履蹒跚地再次来到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给工作人员哭诉了她婚姻的不幸。她与丈夫吴某均系陕西光华厂的下岗职工,丈夫吴某多年来习惯性地被人领导,没有上进心,下岗后,常因工作和经济问题与李女士发生争吵。吴某挣钱无能但嗜酒如命,三天两头喝酒,酒后常常找李女士的麻烦。特别是2012年因购房的债务问题经常与李女士争吵不休,因李身体长年多病,吴不但不理解不关怀李,还以他给家庭贡献大为由而常常找李的事,李一忍再忍,但吴依然如故,不思悔改,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李女士再三思量,下定决心要求与丈夫吴某离婚,遂于2014年8月13日找到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郭永民律师给其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起诉后,经法院开庭、调解吴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李女士只好撤诉。半年后,吴某依然我行我素,对李女士不理不睬,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万般无奈之下,李女士再次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其离婚 。

经了解得知,下岗后李女士一直没有工作,生活主要靠低保来维持,且寄宿在姐姐家中,隔三差五去医院看病治疗,丈夫吴某对她彻底不闻不问。听了她的哭诉,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考虑到第一次是由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郭永民律师给其援助的,案件比较熟悉,遂再次由郭律师予以援助。郭律师接到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迅速与其谈话了解案情,收集新证据,再次写诉状立案,在审理阶段,被告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因与原告发生冲突,当着法官的面对原告实施殴打,经庭长训诫制止最终才得以平息,后做了罚款处理。经过三个月的审理,最终判决离婚,但对财产及债务的处置方面,做出了不利原告的判决。判决后,郭律师和当事人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公正地处理此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只有上诉。在上诉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房屋分割及债务的承担问题,经郭律师举证、质证,运用证据规则据理说明,2015年11月份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郭律师的意见,判决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由被告占有,被告付给原告房屋折价款8.8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对援助中心及郭永民律师非常感激,一再表示感谢。

至此,一场长达两年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圆满结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 刘洁 郭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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