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办法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要求及《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安排,我市 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定于 2021 年3 月开始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30日前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含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其中,对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不考核上年度业绩)。

  (二)律师

  2021年4月30日前在本市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含专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职公司律师;其中,对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执业的律师不考核上年度业绩)。

  二、考核程序

  本次年度考核工作全部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律师申报及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时间:3月5日至15日

  1、专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职公司律师使用个人账号登录“天津市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如实核对、修改、完善电子执业档案信息,填报生成并上传《2020年度律师执业业绩情况报告》,提交律师事务所审核。专兼职律师不参加考核的,应当在提交考核申请前,按照日常程序办理停止执业或转往外省市执业的手续,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职公司律师申请不参加考核、脱离原单位、原岗位或有其他不符合执业条件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律师工作证,同时线上提交注销执业证申请(单位账号登录天津市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律师管理-注销执业证),在提交考核申请前将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市司法局律师处。

  2、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应当根据律师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意见,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本所全体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并使用律师事务所账号登录“天津市律师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确认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公司律师单位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公司律师单位使用本所(单位)账号登录“天津市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如实核对、修改、完善电子执业档案信息,填报生成并上传《2020年度执业业绩情况报告》和《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公司律师单位对本所、本单位律师出具“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考核意见的,需向所属主管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的纸质材料。

  (二)市律师协会考核备案阶段

  时间:3月15日至4月1日

  严格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组织实施对全市律师会员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各律师事务所网上提交的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网上确定律师考核结果(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及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备案。

  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职公司律师考核工作参照上述流程开展。

  (三)备案盖章阶段

  时间:4月2日至25日

  市属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按照市律师协会通知安排。履行会员义务后,于4月22日由所在单位携带本单位全体律师工作证,到市律师协会207办公室备案盖章。

  三、考核情况

  (一)考核等次为“称职”的情形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情形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情形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四、会费缴纳

  1、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附件1)、《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会费缴纳及计算方式的说明》(附件2)、《天津市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会费收取办法(试行)》(附件3)进行缴纳。

  2、会费缴纳方式: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律所缴纳会费,将采取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三种缴费方式缴纳会费,不接受现金或支票缴费。

  3、会费网上缴纳时间安排(9:00-16:30):

  4月7日(周三):东丽区、静海区、武清区 宝坻区、宁河区、蓟州区

  4月8日(周四):河北区、红桥区、开发区 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

  4月9日(周五):和平区、河东区

  4月12日(周一):滨海新区

  4月13日(周二):河西区

  4月14日(周三):南开区

  4月15日(周四):市属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

  4月16日(周五):补漏缴费

  注:1、各区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网上缴费(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日期内可用本所个人的银行储蓄卡进行网上转账缴纳会费,但必须在转账信息备注栏内注明所缴纳的单位名称,如:“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便查帐核对)。

  2、市属及各区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允许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网上缴费(必须在在转账信息备注栏内注明所缴纳会费所属区及律师姓名,如:“××区公职(公司、法援)律师×××”,以便查帐核对)。

  3、缴费系统已按照缴费时间安排提前设置缴费权限,请各区律师事务所务必按照网上缴费时间安排进行缴费,提前或错过缴费时间节点将不能完成缴费流程。

  4、对缴纳费用如有异议,先按照网上提示内容操作缴费,集中缴费后4月20日-21日期间及时携带相关材料至市律协会员部进行变更手续。

  5、会费缴纳时,如果系统提示缴费失败,说明系统缴费过程中出现意外,并没有完成正式扣款交易,因此,系统没有将会费真正从账户中扣除,出现此情况,只需要重新缴费即可。如果连续出现此情况,可以拨打系统维护人员电话进行咨询。胡技术 联系电话:18526784196

  五、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对本所全体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六、注意事项

  会费减免办理日期截止到2021年3月12日17:00前。

附件下载地址: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_各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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