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临沂市民刘先生气愤不已。2016年12月份,因感情不和,刘先生与徐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2013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女方徐女士所有,女方徐女士付给男方刘先生人民币25万元,刘先生必须协助徐女士办理好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徐女士负责。女方付给男方的25万元必须是在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立即支付。离婚后,徐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期间,刘先生多次督促徐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25万元款项,但刘女士总是以没钱为由拖着不去办理。孙先生咨询,这种有条件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特邀律师姜涛:根据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如果一方未能全面履行的,守约方可以通过发催告函的形式,催告对方积极履行,并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本案中,如果徐女士有条件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并逾期的,刘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李艾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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