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临沂市民王女士和张先生因感情纠纷离婚。双方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向王女士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5万元。然而,两人离婚后,张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王女士咨询,这种离婚后补偿金的赔偿,能否任意撤销?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如果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求,但另一方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整理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