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明晨 文章来源:新则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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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时下最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之一,微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的很多社会活动都是通过微信来完成的。在人们因为有关社会活动而产生纠纷、参与民事诉讼时,微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就成为令人关心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的电子数据。那么,当事人如何向法院提交微信记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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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明晨 兰台律师事务所
来源 | 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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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的常见表现形式
从现有微信的功能看,微信记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影音记录以及支付记录。
1. 文字记录
即以文字的形式表现的微信记录,包括当事人的聊天记录、朋友圈的文字内容等。此类微信记录的内容为民事诉讼案件中(无论是买卖、借贷、赠与、侵权等)最常作为证据使用的内容,用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相应法律关系、某一事实的存在。
2. 图片记录
即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使用的或者好友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使用的照片、表情、文件等图片,能够证明某一事实时,可以作为证据。
3. 影音记录
即微信中以语音或视频的形式表现的微信记录,主要出现在当事人的聊天记录、朋友圈中,如当事人的语音对话、朋友圈发布的小视频等。
4. 支付记录
即以支付的形式表现的微信记录,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微信红包、转账记录等。此种形式的微信记录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金钱往来,但对于金钱往来的缘由还需要当事人结合有关文字、语音等形式的微信记录或其他事实做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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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向法院提交的几种方式
1. 将微信记录的内容截屏打印后提交法院
此种方式主要是对于文字记录、图片记录、支付记录适用,微信中的影音记录无法采用此种形式。用此种方式提交图片记录时,注意将与图片相关的文字记录一并截屏并点开图片再截屏后打印。
2. 采用录制的方式将需要展示的微信内容录制后存储在存储介质(如刻录的光盘、U盘等)中提交法院
此种方式适用于所有的微信内容,通过录制,当事人不仅可以对微信记录中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等单一、静态的信息进行复制,还可以通过对需要播放的影音文件的播放、对需要打开的如微信红包等小程序打开的过程等动态信息进行精准复制,直观的让法院了解微信记录的内容。
录制方式可以借助原始载体之外的其他设备对原始载体上的微信记录展示过程进行录制。除此之外,当事人也可以使用手机等设备自带或第三方软件的录屏功能对微信记录进行复制,此种录制方法形成的录制视频更加纯粹、直观。目前,苹果、华为手机(其他手机需验证)已自带手机录屏功能,亦有第三方软件可以实现录屏功能。
以上两种方式均为当事人自行取证,在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时,除包含拟证明事项相关的完整的记录内容外还应当包含对微信各方身份信息的验证过程。对自己身份验证打开设置-账号与安全中确认自己的微信号与手机号以验证身份;对方的身份认证,则是通过点击对方头像确认其微信号。如果已经被拉黑则可在添加朋友中搜索其微信号或手机号以确信对方身份。其次关于微信的内容中如果有语音、文档、视频等一定要全部点击打开后进行取证。
3. 以公证的方式对微信记录做证据保全
为了防止微信记录日后会被修改、灭失,或者因为特殊原因难以当庭向法院展示微信记录原始载体核对原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按照操作要求确定当事人的适格性、根据需要保全内容的情况选用截屏、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保全完成后公证处会将微信内容、工作记录等按照要求编制成公证书供当事人提交法院。公证保全证据可以不受地域限制,由当事人在就近的公证处办理即可。
4. 时间戳等“类公证”方式[1]做证据保全
时间戳是近几年兴起的针对电子数据保全证据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时间戳这种固定证据的形式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类案件中已经大量使用,在非知识产权案件、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正在被法院接受。
微信办理时间戳目前的方式是在手机上下载权利卫士APP安装并注册,按照要求逐步操作即可完成取证。固化好的证据包括一张PDF格式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和一份TSA格式的视频文件,可从手机导出或者到APP指定的电子证据平台下载后存入U盘、光盘以电子证据形式提交法院,权利卫士APP或者时间戳网站可对取证过程进行真实性、完整性验证。
如果需要对支付记录进行证据保存,除将转账页面、聊天页面固定之外,还可以通过微信中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功能下载一年之内的账单,用以提交法院作为证据。在前述公证或时间戳的举证形式中可以同步完成这一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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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举证方式的特点
前述对微信证据固定的方式中1-2类为当事人自行操作的方式,特点是成本低不需要付费,只是在质证时需要当事人带着微信的载体到法庭进行质证。如果不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实,并无其他证据结合对待证事实予以认定,且对方对微信记录的原始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对提交的微信记录不予采信,如在马丹、武博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中,法院即以原告仅提供微信记录的截图而不能提供原件,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3-4类方式均是第三方经过严格的验证程序完成的证据保全,需要当事人付费,举证成本比较高。公证处做出的公证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较高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微信内容当事人可以无需再提交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时间戳证明认证证书因为可以对录制的视频进行第三方验证,故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不提供原件(目前各法院对于时间戳的接受度不尽相同,需以法院的要求为准)进行核对。以上方式各有特点,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举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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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微信记录的注意事项
1. 提交微信记录时应当注意尽可能完整的提供微信记录用以证明待证事实,避免对微信记录随意删减或是选择性提交,使得法院对该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 须确定对方的身份。当事人提交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必须确定微信记录的有关主体是本案待证事实中的有关主体,否则将因证据的关联性得不到确认而使得证据不被采纳,如陈育君与夏伟龙、林绿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3]。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号[4]、微信绑定的个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聊天内容等确定微信记录的相关主体的身份。如果通过这些信息不能确定其身份,则可以申请法院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
3. 由于微信聊天记录涉及用户隐私,根据腾讯客服的回复:微信聊天记录仅保存于用户自己的手机等设备上,微信服务器不会同步储存。所以用户主动删除、清空聊天记录或卸载微信、更换手机等都会导致聊天记录清除,也无法通过向腾讯公司申请调取,只能通过技术手段从原先储存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等设备中恢复记录,但对于其恢复的完整度还需考证。
因此对于重要证据,当事人要有意识的留存,在清理缓存、软件卸载、硬件更换等时候注意将重要的信息先采用证据保全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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