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对方要求20万 离婚被律师索要20万

案情介绍:

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了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抚养费、房租、保险费等等,同时就该部分违约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违约金均一并作出了详细的约定,最终男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的一段时间未能有效履行离婚协议,从而引发了本案的诉讼。

女方的诉讼主张:(以下女方为原告,简称为A,男方为被告,简称为B)

原告(反诉被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B向A支付150万元经济帮助、补偿费;2、B向A支付3399 3元保险费;3、B向A支付租赁房屋费用(自201 8年9月起至2 02 0年7月至,每月2 300元);4、B承担A名下向中国某有限公司贷款的本金和利息;5、B向A支付10万元违约金;6、B向A支付20万元律师费;7、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A与B原系夫妻关系,于201 8年7月31日在雨花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过程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债务承担、经济补偿、违约责任、诉讼成本、债务担保等做出的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签订后B未能诚信履行,具体表现及A的要求如下:1、由于婚内形成的大量债务系B及其父母经营的公司所用,因此双方离婚时在协议第四条约定A名下的各类债务均由B承担,若有一期未能偿还,A有权要求B一次性提前清偿完毕,但是B逾期偿还了多笔对外借款。2、B未能按照协议第五条支付1 50万元首期款,按约定A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提前清偿。3、B未能按照协议第六条按期支付A名下当年的保险费3399 3元。4、B未能按照协议第七条支付婚生子C碉自父母离婚至其幼儿园大班毕业的房租费。5、基于上述违约事实,B按照协议第八条应当向A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且按照协议第九条承担A本次诉讼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综上,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女方起诉至法院后男方随即提出反诉,具体反诉请求为:

被告B(反诉原告)辩称,B同意与A协议离婚,是因为A多次到B父母的公司闹事,逼迫B及其父母签订离婚协议和保证合同。A最初向B的父母出示了两页纸的离婚协议,其中只有离婚、子女抚养、两套房屋分割的约定,没有其他诸如150万元经济帮助、补偿和A名下债务由B一人承担的约定。基于该两页纸的离婚协议,B才同意在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上签字,B的父母也才同意在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上签字。但是最终A与B签订了本案的离婚协议,增加了许多对B不利、明显超出B履行能力,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嫁给B一人的约定。因此,B认为其是在被欺骗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合同,本案的离婚协议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本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B的真实意愿,对A按照离婚协议提出的主张及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A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本诉被告)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B与A签订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婚生女C由B抚养,A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22周岁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4410738. 31元(1929588. 71元+2481149. 60元);4、反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A及其家人曾多次到B父母经营的公词闹事,有B相应的报警记录为证。一是在A对B家人不断的威胁、逼迫之下,二是A向B的父母出示一份两页纸的离婚协议,内容仅有给C每月5000元抚养费及保证偿还债务的问题,因此B及其父母才同意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A与B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位于江宁区房屋一套,租赁期间自201 8月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月租金2 300元,半年支付一次。A解释以其母亲名义租房是因为A对外债务较多,不宜以A的名义租房,因此以D名义租房,但房租是A支付的。

女方针对律师费方面的准备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再查明,2018年8月20日,A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A委托该所律师代理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律师费10万元。2018年10月12日,A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A委托该所律师代理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费10万元。A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20万元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 0万元律师费发票。

针对女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并且男方应当承担20万元律师费,而男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依法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

起诉离婚对方要求20万 离婚被律师索要20万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B主张车辆使用说明承诺意见书与本案的离婚协议一并撤销,但苏车辆所有权人系E公司,车辆使用说明承诺意见书约定的是E公司与A之间的权利义务,与本案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B提起撤销车辆使用说明承诺意见书主体不适榕,其关于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的要求,应当另行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A和B2018年7月31日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履行还是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A主张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B辩称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一是受A家人胁迫,二是协议内容远远超出B的经济能力,对B显失公平。本院认为,根据A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与B事前通过微信讨论过离婚协议的内容,事后B也按离婚协议约定向A支付过部分费用,在另案审理中B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B对两页纸离婚协议中与涉案离婚协议重合的条款也予以认可,对于其他不认可的约定,B提供的视频证据及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A对B实施了胁迫手段,使B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因此,本院认为B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显失公平并非婚姻法中规定的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事由。而民法总则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主张撤销。男方不能证明其是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与A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以缺乏经济能力主张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当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不予采信。据此,A主张离婚协议合法有效,B应当按约履行具有事实和法律。关于A针对离婚协议的具体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是A主张的经济帮助、补偿,保险费,房屋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都是有关财产或者金钱给付的条款,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约定无异。因此,B没有按约向A每月支付3万元经济帮助、补偿费,A有权按约定一次性向B主张150万元经济帮助、补偿费。A主张的3 399 3元保险费既有离婚协议的约定基础,也有实际发生费用的客观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为B并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的付款义务,A主张的1 0万元违约金及20万元律师费,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房屋租金,A目前只提供了2 01 8年9月至201 9年9月的租房合同,且租金约定为半年支付一次。因为张B对孩子上幼儿园阶段支付A租金予以认可,也考虑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院暂且支持A一年的租金请求即2 76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B要求分割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B一人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一方面,B认可的两页纸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糸存续期间双方所有与银行、金额公司等其他对外所发生的债务均用于B父亲公司,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和利益平衡考虑,该债务双方离婚后由B一人承担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以B个人名义的贷款,小部分发生在B与A离婚之后,其余大部分贷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B不能证明这些贷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本案涉及的以B和A两人名义向外经贸信托公司申请的贷款,约定的贷款用途是生产经营,而B和A婚姻期间并无生产经营行为,却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B父亲的公司经营所需一致。因此,对该贷款,本院认为在处理离婚纠纷的案件中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但仅凭该认定不能对抗外经贸信托公司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A主张涉案贷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双方也约定了对外借款仅是B一人的债务,由其一人偿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B不能证明涉案贷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对贷款用途系B父亲公司所用,其一人承担所有对外债务的约定也予以认可。B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

起诉离婚对方要求20万 离婚被律师索要20万

律师分析法理与规则:

反诉基本概念普法: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 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律师费常见由一方承担的法律依据和认定规则:

一、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有关规定有所规定,但不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之情形

1、专利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正当竞争案件。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5、法律援助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6、仲裁案件。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四、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方式,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判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规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司法裁判行为。

如:①、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已经生效,被告美联航赔偿原告陆红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

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赔偿原告杨文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22.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所辖区域内案件特点,也作出了某些包含律师费转付制度意味的“指导意见”。

比如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发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律师结语:

庄荣华律师代理此案耗时大约不到6个月时间,本案存在本诉与反诉之争,双方曾经的离婚协议中载明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维权产生的的律师费,由此本案对方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我方本诉与反诉两笔律师费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依法采信了我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同时法院认为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普法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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