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贷款该由谁承担 离婚了房子还在按揭怎么协议让给对方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案情简介:甲女与乙男离婚时约定房屋归甲女所有,每月贷款由乙男负责偿还,直至还清贷款止。乙男长期拒不偿还贷款月供,影响甲女的信用,导致甲女垫付贷款月供款,乙男亦不向甲女归还垫付款,后甲女一次性偿还房屋贷款,并起诉乙男要求返还垫付款项。

裁判结果:甲女与乙男在《离婚协议书》中已达成了“房屋归甲女所有,银行贷款由乙男偿还”的合意,乙男应当每月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但是,乙男未履行每月归还贷款的义务,导致甲女多次进行代偿,并引发了两次诉讼。乙男的行为明显违反双方的约定,乙男在两次诉讼后,仍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若甲女不进行代偿,将会影响甲女的信用甚至引发银行催要欠款、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若甲女每月代偿月供款,因贷款期限过长,将会导致甲女代偿后不断诉讼、陷入诉累。法院认为,乙男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甲女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乙男承担违约责任。甲女从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的角度出发,自乙男多次逾期后即有权一次性清偿贷款并行使所有代偿款的追偿权。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法律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改变债权人在等待实际违约来临时的被动状态,允许债权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离婚协议的约定还贷方经催告仍屡次拒绝还款的行为明显构成了预期违约。基于民法典的预期违约制度,按揭房的借款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未到期的债权。由于债权的实际享有者系银行,借款方可以提前结清剩余贷款,在取得让渡后的权利后,一次性向约定还贷方追偿。

生活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婚姻家庭关系无一例外。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允许守约方运用预期违约制度主张未到期的债权,可以减少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可以避免当事人陷入讼累,有利于迅速了结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李洪昊 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电话:18553397507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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