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抵押物时该注意什么 民间借贷抵押物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有抵押物时该注意什么 民间借贷抵押物是否有效

【以案说法】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杨某借款50万元,借款时间自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6月19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此外杨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环园北路某地的房屋一套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合同签订后,杨某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王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偿还25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后,杨某承诺于2008年5月底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此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剩余本金25万元及利息,若杨某无能力偿还,可以优先受偿其抵押房产。

【法院观点】

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设立。因双方未就抵押房屋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故本案中的抵押权并未设立。王某要求优先受偿抵押房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鑫涌大律师点评】

根据《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屋、林木所有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的生效需要公示,对于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而言,登记行为是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即抵押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前提,登记行为是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要件。

除了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之外,作为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的范围有哪些?

一、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林木;

二、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汽车、传播、飞机等交通工具;

三、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等。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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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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