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专业律师评析

婚姻专业律师评析

一、当事人的诉请及事实

委托人为香港人,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营山如姑娘,2003年12月10日在四川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由于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常因为性格、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发生争吵。2014年原告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委托律师时,分居已经满两年,足以充分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故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认定: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唐某自2014年分居至今,被告唐某未与家人取得联系,且未对丈夫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9月26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四、婚姻专业律师评析

当事人通过多方了解后,决定委托邓显峰律师,通过案件的办理,可以明确涉外案件 的处理,更需要准确运用法律的规定,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情况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最终也支持了以该条法律规定判决离婚,充分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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