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这样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这样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008年5月,74岁的李先生与62岁的保姆蒋女士再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蒋女士在李先生百年后不继承李先生的一套婚前房产等内容。2018年8月,李先生去世,留有遗嘱,其婚前房产由女儿居住。蒋女士要求分得李先生的遗产,但遭到李先生女儿拒绝。

蒋女士想问,她是否拥有继承权,李先生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宏伟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定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这是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而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虽然本案蒋女士再婚时是保姆,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但在处理遗嘱继承时应以遗嘱生效时间来判断继承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不能以立遗嘱时间判断。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是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障,也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因此,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遗嘱。

本案中,两位老人再婚时签订协议约定蒋女士不继承李先生遗产,该协议内容因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来源: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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