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继承是指继承关系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涉外因素的继承。如何才是涉外?其中一个因素涉外即可,如主体(人)涉外,客体(物,行为)涉外,继承的有关法律事实涉外即可。那么涉外继承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涉外继承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继承人的遗产,可根据相关国家地区的要求,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2、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各地的,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在办理有关继承事项时,最好先委托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的亲友或者律师,了解遗产的状况,对遗产的总额、所在地、种类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总额、继承人的人数等情况有个初步的认识,然后在着手办理继承的申请。如果继承人在当地没有亲友又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向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求助。

4、弄清应该适用哪国的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会比较复杂,一般会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

5、了解该国的继承法的特点

特别要掌握该国是否实行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就是指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应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偿还的义务,以从被继承人得到的遗产为限。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但有的国家不同,不实行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如果没有事先作出限定继承的声明的,那么他将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以他继承财产的份额为限。即如果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超过了遗产,继承人就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所以要事先了解该国的继承法内容,以免吃亏。

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交往越来越密切,现在我国国民的关系和外国友人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因此,现在我国有很多公民有很多法律行为都是会和外国友人发生的。例如:法律继承问题。那么涉外的继承关系的程序应该怎么进行呢?现在我国除了国内的继承关系,还会有涉外的继承关系。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

一、什么是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二、涉外继承的程序是什么

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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