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岁教授离世 39岁教授

近期,一则《西安百岁教授去世3周年,“过继儿女”和“养女”遗产继承纠纷仍未厘清》的新闻上了热搜。

新闻背景是这样的:

*以下出现的均为化名

唐教授是某医院原骨科主任、知名骨科教授,享年101岁。唐教授夫妇一生没有生育,“过继”了外甥唐亦明及姐姐唐亦风于膝下。后来,在医院工作中,唐教授夫妇又收养了一名被遗弃在医院的女婴唐佑清。

唐教授去世后,3名“儿女”为了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在这起纠纷中,外甥外甥女因为“过继”的身份未被认定为收养,最终没有取得继承权,收养的女儿取得继承权。从报道的内容和评论来看,大家对此事褒贬不一。

因案件并未披露涉案详细过程及证据,从法律的严谨性上讲,不能仅从判决结果作出判决是否合法的推断。

但本案涉及了两个重要的事实认定,即“过继”和“收养”。

到底“过继”和“收养”有什么区别?

分别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到底应该如何履行合法手续?

今天,本文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一下深度阐述。

01 过继到底是什么?

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一种俗称。一种是过继出去,把自己的子女继入养父母家庭作为他们的后嗣。另一种是过继进来,指没有子女的人,收养同宗或亲戚的子女作为后嗣。在传统观念中,“过继”大多数是为了维持祭祀香火或延续男性继承人。

这种民间过继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即法律上不认可过继之人与养父母之间具有继承关系。但有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属于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是一种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具有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总结而言,“过继”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实际上是一种“收养”行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过继”,是不受法律保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02 收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从被收养人及收养人角度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03 如何办理收养才合法?

即使符合上述收养条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还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算是合法收养。

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1. 要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2. 如果收养的是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在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前民政部门需要公告;

3. 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进行收养评估;

4. 送养人和收养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5. 送养人或收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6.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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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怎样避免复杂关系家庭成员的继承纷争?

新闻事件中,唐教授按民间习俗“过继”的外甥和外甥女没有取得继承权,而“收养”的女儿取得了继承权,作为律师,无从得知这样的结果是否是唐教授所希望的。

或许在唐教授心里,“过继子女”和“养女”都是自己的孩子,没有区别。但这种朴素的想法却已不适合这个处处讲法、人人懂法的时代。

收养关系一旦形成,其权利义务与亲生子女无异,收养人去世后,被收养人可依法继承收养人的财产。但过继要认定为收养关系却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否则不被法律所承认,不享有继承权利。

那么,怎样避免复杂关系家庭成员的继承纷争呢?律师建议如下:

首先,尽可能完善法定手续,给“过继子女”或者“养子女”一个合法的继承身份。尤其是过继子女,一旦发生继承纠纷,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事实收养,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如新闻中唐教授的过继子女最终就未被法院认定有合法的继承权。

其次,尽早梳理并及时更新家庭资产清单,形成书面文件妥善保管,方便继承人寻找遗产线索。银行有大量找不到受益人的“冷冻账户”,也有不少有价证券因无人领取而过期作废,更有许多债权因继承人不知晓而归于消灭,这都是因为财富拥有者在生前未对资产进行及时盘点而造成财富无谓的流失。

第三,尽早对财富的传承进行规划,寻求专业人士根据资产情况选择适合的法律工具。如果资产构成简单,可以考虑通过生前赠与、遗赠、遗嘱等方式统筹解决,如果资产情况复杂,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还可以搭配遗嘱信托、家族信托、保险、保险金信托等法律与金融工具的组合,进行系统规划。

有人觉得有法定继承,法律已经把遗产如何分配安排的明明白白,有什么可规划的,但事实上法律只能是最后的防线,没办法完全满足财富拥有者真正的想法。

在意外和明天不知哪一个先来的今天,财富传承规划显得尤为重要。这与财富的多寡无关,也与年龄的大小无关,只与财富拥有者的想法息息相关。

如果你想要把创造的财富给到你想给的人,就需要提前规划与安排,既可避免因突发事件导致的财富外流,也能减少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纠纷,财富才能真正福泽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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