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离婚可以争取什么 全职妈妈离婚能得到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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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的钟晓芹在与丈夫争执时说到:“家庭就像避风港,都想避风谁当港?”现实生活中,不乏有许多夫妻只能同甘,不能共苦,一遇到风波第一时间想的是如何“逃”。但婚姻终究不是合伙,一旦夫妻关系建立,除了忠实义务外,还有很多责任,离婚也就不是散伙那么简单。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同样也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

孙琳琳曾是一名公司高管,年轻漂亮,自信独立,经人介绍后认识了某地公务员李伟,二人虽不生活在一个城市,恋爱期间却很甜蜜,你来我往,常常见面互诉衷肠。相恋一年后,二人决定结婚。很快,孙琳琳怀孕了,为了安心养胎,她辞去了工作,安心待产。女儿出生后,孙琳琳因与婆婆间的观念冲突,时常吵架,加之老公未在身边,慢慢发展成了产后抑郁。女儿半岁时,孙琳琳在极度疲惫与焦虑之下,身体出现了问题,甚至一度昏迷不醒。不幸的她,患上了糖尿病与肾衰竭,需要每周透析,直至找到肾源换肾。

自孙琳琳反复生病时起,夫妻二人的联系也越来越少了,女儿开始长期由孙琳琳的母亲照顾。为了治病,孙琳琳不仅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花光了母亲的积蓄,更向亲朋好友借款10万元,而李伟并未参与这一切。不知从何时起,走过鬼门关的孙琳琳开始发现,曾经那个自己以为可以依靠的男人,原来如此怯懦,丝毫担不起自己的真心相付。

女儿两岁时,李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在诉状中,他绝口不提孙琳琳生病之事。拿到起诉书那一刻,孙琳琳也想过成全他,但又气不过,凭什么一个男人可以如此不负责任?凭什么一位父亲可以在两年间鲜少陪伴女儿?凭什么他想离婚就离婚?……于是,法院未判决二人离婚。

六个月后,李伟再次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理由跟前次几乎一致,虽然身体不好,但孙琳琳的意志是坚定的,她坚信自己离开这个男人,依然可以过得很好,何况现在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于是,她决定放过他,也放过自己,同意离婚。但是,处于如此弱势的自己,究竟要如何才能维护好自己合法的权益呢?

因为疾病,孙琳琳一直未工作,全职在家带女儿,女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用几乎全是孙琳琳及母亲支付,若不是母亲在退休后为了缓解她的经济状况又出去工作,她和女儿有可能已经饿死。经了解,孙琳琳与李伟婚后共同购买过房产或车辆,孙琳琳对李伟的经济收入也不甚了解,至李伟第二次提起诉讼时,两人已分居两年半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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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孙琳琳可以向李伟提出哪些要求?有哪些合法权益呢?

第一,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二人并未在婚后购置房产或车辆,但李伟作为公务员一直有稳定的收入,同时有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婚后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孙琳琳可以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主张李伟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可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要求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在孙琳琳对于李伟的收入及银行账号、公积金等财产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孙琳琳如何实现分割的诉求呢?本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因李伟工作调动,离婚时工作在外省,孙琳琳又不知道李伟的工作单位,所以在申请调查取证后,法官明确表示存在一定难度,难以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变换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的规定,以相关证据由李伟一方掌握为由,向法院提交了《责令原告提交证据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李伟提交近两年的银行流水,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明细,养老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证据。同时,为查明李伟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我们依据《云南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云高法发〔2019〕15 号)第20条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责令原被告双方如实申报财产的申请》,要求双方填写《财产申报表》,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包括银行账号、房产、车辆、公积金等所有财产信息。

第二,提出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孙琳琳为治病向亲朋好友已借款十万元,虽为她一人所借,李伟并不知情,但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民法典》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之规定,孙琳琳因治疗疾病需要大额医疗费用,并由此所借债务,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在离婚时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提出由李伟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琳琳独自抚养女儿期间的抚养费用。 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生女一直由孙琳琳及其母亲照顾,李伟不仅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还鲜少看望、陪伴女儿,大部分抚养费用均系孙琳琳及其母亲省吃俭用在支付,在孙琳琳照顾期间,她不仅给到女儿正常的生活,还尽力让她参加了许多孩子未参加的体验,如早教等,故而,李伟应对孙琳琳独自抚养女儿期间的抚养费用做出补偿。

第四,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并由李伟按月平均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用。因女儿一直是跟随孙琳琳生活,女儿与父亲很少见面,二人之间无较深的感情;同时,在孙琳琳生病住院期间,均系由孙琳琳母亲在照顾,与外婆有较深的感情。虽然孙琳琳现在身体不好,无固定收入,但其病情稳定,有照顾女儿的能力,在改变女儿生活环境对女儿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孙琳琳可以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考虑到孙琳琳的经济状况,由李伟按月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自女儿出生后,一直是孙琳琳在直接照顾女儿,李伟并未与其共同生活、共同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之规定,孙琳琳可以要求李伟支付家务劳动补偿。

第六,要求李伟支付经济帮助费用。我国《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孙琳琳重疾在身,暂无工作及挣钱的能力,名下无住房及车辆,且后期还需高额的医疗费,故而要求李伟支付经济帮助费用也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诉

身患疾病的孙琳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以上六项权益主张。最终,本案在法院要求李伟提交证据及填写《财产申报表》时,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李伟主动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同意支付抚养费,并对孙琳琳提出的债务承担、家务劳动补偿等做出了回应,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箴言:随着《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等制度的实施,随着各地法院家事审判方向的改革与探索,婚姻中的弱势方并不当然是法庭上的弱势方,只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一样可以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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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部龚林莉律师

现任职务: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专业领域:龚林莉律师长期从事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的法律培训,向客户宣导“未雨绸缪”的法商理念。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龚律师总结出婚姻家庭涉及的各种问题及应对方案,一改律师固有的诉讼思维,将财产协议、生前赠与、遗嘱等法律手段与人寿保险、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法律工具相结合,运用于二代安置、财富管理、风险隔离等方方面面,擅长为高净值人士制定家庭与财富的非诉解决方案。执业以来,专注于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擅长婚姻家事案件的办理、婚恋财富规划、家庭分家析产、制定财富传承方案、资产保全措施、家庭债务隔离等。

执业过程中龚林莉律师也会常将自己的执业经验总结后以授课的形式分享给大家,其精品课程有:《婚恋财富保全的法律智慧》、《法眼看婚姻——如何用法律智慧守护爱和财富》、《传递财富传递爱——遗嘱继承那些事儿》、《财富保护工具的法律运用技巧》、《婚姻中买房的法律归属解析》、《懂法做更好的父母——父母对子女财富支持技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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