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南京两级法院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家事审判作为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阵地,大力开展以人伦性、修复性、公益性、扶弱性等为主要特点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积极作为、创新担当的司法审判工作及司法社会化工作,营造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人们孝老爱亲,有力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值九九重阳节之际,南京中院在近三年全市法院审结的家事案件中评选出“孝老爱亲”十大典型案例,助推家庭美德建设,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老年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时,有权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4日,邵某某(1923年生)及其妹妹、邵某某的子女柏甲、柏乙、柏丙、柏丁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因为林某、柏某某承诺负责照料邵某某日常生活,不虐待,不歧视,负责生老病死,养老送终,所以邵某某才把某地103室房屋送给外孙林某。因为103室是外婆邵某某送给外孙林某的,所以邵某某的子女及亲朋好友来探望邵某某,不得阻止。因为此房是送给林某的,此房不得抵债、抵押、变卖等。如有其它事情,协商处理”。

后涉案房产过户至林某名下,林某与邵某某共同生活至2007年后林某迁至上海居住。2012年,林某与妻子李某离婚时,林某将涉案房屋协议分割给李某,并于2012年10月过户至李某名下。

邵某某曾于2015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在该案审理中,林某辩称诉争房屋是邵某某赠送所得,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仅仅是为了过户的需要。法院经审理认定邵某某将诉争房屋过户给林某实为赠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判决驳回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邵某某认为,因林某目前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且涉案房屋也过户给他人,违反了林某自己出具的承诺,故邵某某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邵某某与林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林某赔偿邵某某损失105万元;2.林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原告邵某某将103室不动产赠予给被告林某的行为;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某某60万元。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目前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系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邵某某出于亲情考虑,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无偿赠与给其外孙林某,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虽然涉案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林某名下,但该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林某取得房产后应当承担对邵某某的赡养义务,且根据双方约定该房屋产权在未经邵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处分。

但林某自2007年迁至上海后,导致邵某某独自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在邵某某日常生活及生病入院期间林某未能全面履行对邵某某的赡养义务,且林某在未经邵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前妻李某名下,导致邵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对于邵某某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亲情关系及林某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的情形,在诉争房屋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最终判决林某赔偿邵某某60万元。该案的处理使邵某某的晚年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双方亲情关系作了一定修复,弘扬了敬老爱老的传统道德的价值取向,展现了司法护老助老的重大效果。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情简介】1987年,蒋某某(1945年生)与妻子收养蒋某为养女,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蒋某九岁时养母去世,蒋某某独自将蒋某抚养成年。2013年蒋某结婚,婚后仍与蒋某某共同生活。2015年4月,蒋某某因患脑梗塞聘请保姆王某负责照顾,2015年6月蒋某某将其名下房屋产权通过买卖形式过户给蒋某。之后,蒋某某与保姆王某登记结婚,为此,蒋某某与蒋某发生纠纷并报警,蒋某于次日离家与蒋某某分开生活。

2015年7月,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蒋某某诉讼请求。此后蒋某某和蒋某的关系一度恶化,因为蒋某某和保姆生活在一起,蒋某近两年只在节假日回家看望过蒋某某。蒋某某认为蒋某长期未对其尽到精神、物质上的赡养义务,父女关系已名存实亡。蒋某某感觉心寒,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蒋某的收养关系。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蒋某某在妻子去世后将蒋某抚养成年,蒋某在结婚后仍能与蒋某某共同生活,双方父女关系尚可。但近年来因蒋某某再婚一事,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蒋某即离家与蒋某某分开生活,双方关系出现裂痕,加之双方又为房屋转让问题多次形成诉讼,关系日趋恶化。现蒋某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态度坚决,故依法认定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判决:解除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蒋某的收养关系。

【案例点评】每位老年人都希望能够享受儿孙承欢膝下的天伦,做做含饴弄孙的乐事,儿孙绕膝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价值。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以修复双方感情为主,但如果双方关系确实恶化至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则仍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本案中,因为蒋某某再婚、将房屋过户给蒋某等事宜使双方产生隔阂,随着蒋某某提起诉讼,并经过上诉、申诉、信访等过程,两人关系不停恶化,蒋某某对于解除收养关系态度坚决。法院结合两人其他诉讼纠纷情况,发现双方关系确实难以维系。调解无果后,法院通过实地走访,确认了蒋某某有自己的住房,退休工资足以满足其生活需求,有保姆能够照顾其日常生活。法院综合考量蒋某某意愿及未来生活状况,尊重了蒋某某的意愿,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成年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与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样,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老年夫妻离婚,应更慎重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案情简介】李某(1942年生)于60年代大学本科毕业,性格较内向,上世纪70年代在新疆工作期间与张某(1948年生)经人介绍相识,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均已成家。在新疆生活近20年后,李某与张某于1990年左右带着两个女儿回到南京工作并定居。临近退休,李某下岗,张某开零售店维持家庭生活。

近年来,李某身体状况不佳,张某陪同李某四处求医,经医院诊断:李某患高危高血压、缺血性脑血管病和其他血管性疾病。生病后,李某痴迷于购买、服用保健品,认为可以治疗疾病、健康长寿,张某劝阻李某购买保健品,坚持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因该原因以及其他家庭琐事,李某认为张某对其不够关心,近年来连续两次起诉离婚,经一次撤诉、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第三次诉请离婚。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李某、张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李某、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建议双方宜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改进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互相尊敬、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为晚年的幸福生活共同努力。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老年人的婚姻一般具有婚龄长、影响广的特点,正确引导老年人化解婚姻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李某、张某系自主婚姻,相扶相持近40年,难能可贵,感情基础较好。李某因为年老体弱,在身患多种疾病的情况下,急求用药,非理性的追求通过保健品来治愈疾病,并因此引发了家庭矛盾。李某身体状况不佳,应及时与家人沟通,进行科学的治疗。张某在李某身体不佳的情况下,不离不弃,及时陪同就医,对其进行照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与张某的女儿都到法院,向法官表示母亲对父亲确实一直非常关心,双方仍然有感情,希望不要判决父母离婚。综合本案情况,不能认定李某与张某多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况且,李某患病高危,更需要妻子张某的扶助。本案综合权衡后作出裁判,保障了家庭关系的稳定。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抚养孙子女而付出较多的,其相关权益应予保障。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死者卢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卢甲(1937年生)、李某(1940年生)系卢某的爷爷奶奶,被告卢乙系卢某的叔叔,第三人赵某系卢某的母亲。卢某出生于1987年,系第三人赵某与卢丙之子,后因赵某与卢丙关系恶化,赵某于1989年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卢某父亲卢丙于2001年因病去世。在赵某离家出走后,卢某一直由爷爷奶奶代为抚养。陈某与卢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5年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陈某与被告卢甲、李某共同委托被告卢乙全权处理卢某死亡后的相关赔偿事宜,获得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60000元。双方均认可处理卢某丧葬事宜花费50000元,扣除后尚余910000元,余款在卢甲、李某处,后因双方对于款项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讼至法院。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近亲属未来可预见收入损失的物质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慰藉,故卢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获得的赔偿应属其近亲属共有。

关于分配原则,溧水法院认为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各权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保护死者近亲属对赔偿金享有的同等权利,或充分救济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且目前生活困难的亲属,或对死者生前不尽抚养义务的人予以惩罚,依法追求公平正义,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既符合法律又符合人之常情的救济。

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死者卢某的妻子,双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且生活紧密程度最高,遭受的利益损害也应最大,应由原告陈某分得款项的40%;而被告卢甲、李某虽从继承法角度而言属于第二顺位权利人,但考虑到死者卢某在其母亲离家后,特别是在其父亲卢丙去世后,实际是由爷爷卢甲、奶奶李某承担了全部的抚养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卢甲、李某分得款项的45%;关于第三人赵某,考虑到其在卢某幼时即离家,后又改嫁,其与卢某生活紧密程度大为减弱,其应分得款项的15%。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溧水法院判决:一、被告卢甲、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因卢某死亡享有的死亡赔偿款364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本案中,被告卢甲、李某在孙子卢某去世时近八十岁高龄,两位老人在儿子去世后尽心尽力的将孙子抚养成人,本应安享晚年的美好时光,却又遭受孙子的离世打击,故在本案处理时对两位老人在抚养孙子成长过程中付出的努力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并基于此对两位老人的利益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人文关怀。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案情简介】原告朱某某(1952年生)与原告张某某(1946年生)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系二人之子。2016年原告朱某某因为肺癌住院,二原告为治病花光一辈子的积蓄,至今尚有外债无力偿还。而被告对二原告一直不尽赡养义务,对朱某某病情不闻不问。朱某某生病后二原告靠女儿补贴和照顾,2016年8月,二原告的女儿亦被查出患有肺癌,再无力照顾父母。二原告只好回到自己单位房改分得的房中(该房产虽为原告单位职工分房,但房改后登记在被告名下),发现家门已经换锁,二原告要求入住该房屋,遭到被告拒绝。二原告只得暂时租住在某小区储藏室内。

二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种疾病,二人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及房租,希望能回到房改房中,以便减轻负担,安心终老。二原告多次求助街道、居委会出面协调,但被告态度恶劣,拒绝接受调解。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月(包括生活费、医药费);2.判令二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被告应诉后,称同意尽赡养义务,但原告住回房改房的要求无法满足。一是该房原来虽是二原告房改时分配的房屋,但该房屋由被告出钱购买,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已经将房屋翻盖成三层小楼。二是房屋不具备居住的条件。该房屋自十几年前翻盖以来,一直没有通水、通电,只对一楼做了简易的装修(仅铺了地板),无法安排二位老人居住。三是该房屋已在街道拆迁办进行了登记,即将面临拆迁。现在住进该房屋,恐影响拆迁,也不利于二原告的生活。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优先安排开庭,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就老人的居住问题产生严重的分歧,互不相让。原告认为其已病入膏肓,虽然老宅已由儿子翻盖,但其年轻时一直在该房居住,此房是自己的根,现二原告租住在狭小的储藏室内,天气炎热,房主得知原告朱某某身患重症,不同意继续出租,要求二原告尽快搬离。故要求住回老宅,落叶归根。被告坚决拒绝让二原告搬回案涉房屋居住。

为妥善解决纠纷,保障老年人权益,承办人多次到街道了解当事人家庭关系,到拆迁办调查拆迁政策及拆迁进度,到涉案房屋现场勘验,确定房屋能否居住,到原告现住地了解两位老人居住情况。承办人在对客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后,反复向被告阐述法律法规,对其不尊重、不关心、不照料父母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针对被告妻子与公公婆婆存在介蒂的情况,对夫妻二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本案中,法院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强司法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解决矛盾不囿于庭上,将工作重心放在庭下。考虑老人病情严重、行动不便,法官多次到老年人居住的地方去征询老年人的意见,了解老年人的诉讼需求,找出矛盾症结,将被告及其妻子多次传唤到法院,对其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做出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结合拆迁情况,满足老年人叶落归根的心理,同时也保障拆迁的依法进行。细致的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告及其妻子认识到错误,承诺会为父母提供妥善的居住条件,悉心照顾父母。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柔性司法解矛盾 多元调解促和谐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某(1937年生)系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被告朱某某系被继承人李某的丈夫,被告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李某的独生女。2010年7月,被继承人李某病故,其父亲于2012年10月因交通事故去世。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遗留较多遗产未处理,包括:位于南京、上海、海口的五套房屋;银行存款;两辆轿车等财产。孙某某对其中多套房屋都有出资。

孙某某两年中先后失去独生女和丈夫,对女婿长期不满,认为女儿是与女婿关系不佳,因气致病而死;朱某某则认为孙某某过于强势,干预自己的婚姻。孙某某、朱某某矛盾尖锐,互不相让。孙某某、朱某某对遗产分配协商未果,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

朱某某曾在南京起诉孙某某,诉讼近一年后撤诉。孙某某亦曾在上海起诉朱某某,后被上海法院驳回诉请。本案诉讼过程中,孙某某与朱某某就财产来源及归属各执一辞,李某某在国外留学,左右为难。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持多轮庭审和调解,同时邀请南京玄武维宁工作室调解专家参与调解,最终在李某某回国休假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家事纠纷越发呈现家庭矛盾尖锐,涉案财产类型多样、数额巨大的特点。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高龄失独老人正当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的效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家事审判“柔性司法”的理念,并开展多元纠纷调解机制,邀请南京玄武维宁工作室调解专家参与调解,准确把握纠纷双方的真实诉求,适时管理和疏导当事人的情绪,通过双方共同的关系枢纽,即第二被告李某某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纠纷。在双方关系缓和,具备了和气沟通的基础后,法院协调当事人明确各处房屋价值,向双方释明处理遗产的基本原则,分割时尽量缩小双方的差距,进而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在孙某某律师的协助下,继续跟踪协调调解书的履行事宜,促使双方顺利履行调解书。孙某某也在法官的持续疏导下,调整了心态。

当事人对待家事矛盾,应该秉持血浓于水的原则,切莫情急气燥,破罐子破摔。诉讼至法院并不代表双方的关系没有回旋的余地,当事人应当相信彼此的亲情,亦应当相信法院,配合法院,共同修复破裂的亲情关系,做到既解决法律矛盾又恢复亲情关系,实现家庭和谐。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案情简介】刘某某(1931年生)系柯甲(1953年生)、柯乙(1955年生)、柯丙(1958年生)、柯丁(1960年生)之母,刘某某自身患有糖尿病、脓毒血症多年且无生活来源。柯甲患有高血压三级,2型糖尿病,眼睛模糊肿胀看不清东西,月收入3000元左右,其陈述2000多元均需要用于看病。因柯甲未承担刘某某医疗费,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柯甲承担其已支出医疗费的四分之一即8190.71元,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50元,柯甲每月探视一次。

2006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曾判决柯甲每月支付100元,柯乙、柯丙、柯丁每月支付150元。2013至2016年,刘某某因病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2762.84元,柯甲未参与分担。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柯甲给付刘某某医疗费人民币8190.71元,该款项自2017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按月支付5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二、自2017年1月起,每月10日前被告柯甲、柯乙、柯丙、柯丁按月给付原告刘某某赡养费350元整;三、被告柯甲每两个月探望刘某某一次。

【案例点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家庭养老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有钱的多出钱,有力的多出力,不应当以自身困难为由而拒绝履行任何形式的赡养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是老年人,法院不仅要考虑原告需要赡养的需求,亦应考虑被告作为老年人的赡养能力。

本案中,刘某某自身无收入,需要子女赡养,柯甲自身的年龄日益增大,自身也和刘某某一样罹患糖尿病,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较低。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免除,对于父母的医疗费,子女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综合考虑柯甲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法院在判决履行方式上未采取一般案件中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是采取了分期支付的方式。这种做法既保护了原被告均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费用的履行问题而进一步导致母子关系恶化。

本案中,法院亦支持了刘某某要求柯甲定期探望的请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薛某某(1934年生)生前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周某、岑某某、岑某、被告薛某,另有二子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无可代为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薛某某生前在外租住,期间身患帕金森、高血压等疾病,无收入,十余年来主要是原告周某照料薛某某。被告薛某十年来较少探望薛某某,未支付过赡养费用,庭审中被告薛某虽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证明薛某某在2004年前后断断续续居住在被告薛某处,但证据形式单一,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薛某在薛某某晚年生病期间尽了赡养义务。2016年1月薛某某去世,被告薛某未参加薛某某葬礼。周某、岑某某、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薛某某相关遗产,原告周某多分,原告岑某某、岑某适当多分,被告薛某不分。被告薛某认为应当平均分割遗产。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薛某某的遗产由原告周某继承50%;原告岑某某、岑某各继承20%份额,被告薛某继承10%份额。被告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法院在审理法定继承纠纷时,不是简单的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而是要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具体情况,体现公平原则。

解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要受到伦理道德的批评谴责,更要在司法裁判上对相关主体作出否定性评价。法院在继承份额上做出差异化的判决,是从遗产分配的角度鼓励每一位公民多关心照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李某(1950年生)、周某(1952年生)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2年7月14日,李某、周某的房屋被拆迁后获得拆迁补偿款合计一百余万元,另获得购买三套拆迁安置房的资格。李某、周某用拆迁款预存了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并补齐了差价后,在交款确认单中选择将其中两套较大房屋将来登记在儿子李晓某、儿媳陈某名下,另一套较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三套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

但是,父母的行为并不能换来儿子和儿媳的孝顺。李某、周某收入较低,李晓某、陈某承诺对父母李某、周某的生老病死尽责,后李某、周某生病,李晓某、陈某对父母未履行赡养责任,不愿意给付医疗费,致双方关系不佳。李某、周某与儿子、儿媳多次沟通无果,伤心绝望至极,经过长达一年的考虑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李晓某、陈某的房产赠与。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多次对李晓某、陈某进行批评教育,但两被告拒不承认错误,拒绝赡养父母,且坚持认为父母尽管还有一个女儿,但李晓某作为唯一的儿子,无论怎样,父母的所有财产都应当留给儿子。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诉争房屋系两原告的房屋被拆迁选购的安置房,两原告交纳预存款并补足购房款后,虽将房款收据登记为两被告姓名,但双方并未至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并未完成。被告李晓某、陈某辩称赠与已完成、李晓某系原告唯一的儿子,故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系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两原告撤销的权利应为拆迁安置房屋的权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某、周某对被告李晓某、陈某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权益的赠与。

【案例点评】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父母没有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漠视父母感情,侵害父母权益的子女,并不当然能获得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赡养不以获得父母财产为前提,即使不能得到父母的财产,赡养人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1933年生)和张某某(1934年生)婚后生育了三名子女,即本案的三名被告王甲、王乙、王丙。2015年上半年,原告王某某因其夫妇年事已高,而现在住的房屋楼层较高且无电梯,故与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商议,由原告夫妇出资200000元购买一套房屋,其余房款由三名被告分担,房屋购买后产权归三名被告所有,由原告夫妇居住至终老。后上述人员一致约定购买房屋供原告夫妇居住。2015年6月,被告王甲、被告王丙之夫、被告王乙之子与某公司签订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面积117.1平方米的房屋。当月,原告通过被告王乙之子将200000元款项转账给被告王丙,被告王丙将该款用于支付了上述购房款的部分款项。

其后,因应由谁负责装修涉案房屋并交由原告夫妇居住的问题,导致当事人产生矛盾,原告王某某、被告王乙、被告王乙之子与被告王甲、王丙各执一词,原告王某某、被告王乙、被告王乙之子主张协商购买房屋时即约定原告仅出资200000元,其余购房款以及装修款由三名被告分担,三名被告将房屋装修后交由原告夫妇居住;被告王甲、王丙主张当时商议原告购买房屋时,并未谈及装修事宜。原告王某某认为和王甲、王丙的矛盾较大,现已寒心,其夫妇两人已无法入住该房,起诉要求三名被告返还其所给付的款项200000元。

孝老爱亲模范事迹材料500字 孝老爱亲最美家庭事迹材料范文

【裁判过程及结果】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返还原告王某某66666.67元。

【案例点评】原告王某某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某、被告王乙与被告王甲、王丙就涉案房屋购买前是否协商由谁负责装修后交由原告夫妇居住的问题各执一词,但是各当事人能够确认原告王某某与三名被告是为了购房给父母居住,才一致约定由原告出资200000元购买房屋、三名被告分担剩余款项,现被告王甲、王丙等人因与原告就该套房屋的装修以及其它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诉讼中亦未顾及亲情,不能体谅父母,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致当初约定的购买该房屋用于原告夫妇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该协议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返还200000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2-26 08:10
下一篇 2023-02-26 09:0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