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下,必须通知债权人!

保障债权人权利,是公司法最核心的立法精神之一,也是涉公司司法活动的关键考虑因素。一方面,因公司可以依法破产、解散,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无止境地追索;另一方面,见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债权人对公司之债权只能有限地及于股东;再者,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法定权利,以上种种,使得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与公司的兴衰存亡息息相关。法律便在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十字路口,规定了公司(有关人员)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保障债权人能够知情并有行使相应权利的机会,避免债权的实现过度陷入恶境。

这些情况下,必须通知债权人!

合并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的合并,可能是强强联合,也可能是”交友不慎”,公司若故意与”穷朋友”合并来逃避债务,无疑是债权人的灾难。法律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该权利实现当然应以得知为前提,《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现实中很多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有效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错失在法定期限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机会,虽仍有权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该权利,但合并后公司的清偿能力有可能恶化,且在重视效率和外观主义的商法领域,未通知债权人并不导致合并行为无效。债权人为降低此种风险,可与公司约定,公司合并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全部债权到期,或约定公司合并未通知时的违约责任。

这些情况下,必须通知债权人!

分立分立与合并不同,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理论上来讲,分立并不会增加债权人现实的受偿风险,所以法律并未赋予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不管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债权人均可选择向分立后的一家或多家公司主张债权,除在分立前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如约定分立后的公司按比例清偿债务、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或约定仅由分立后的特定公司承担债务),分立后的公司不得以分立的事实对抗分立前的债权人。

这些情况下,必须通知债权人!

减资实务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很少,在一般的认知里,营利能力强、发展势头好的公司,没有理由减少注册资本,减资会引发市场对公司实力和信用的担忧,也将缩减股东有限责任的范围,给债权的受偿带来风险。《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与公司合并类似,对于减资,公司依然有义务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对于未届清偿期限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对于已届清偿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清算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这些情况下,必须通知债权人!

有别于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是公司”消失”的前奏,公司外债权债务应在清算程序中规范地处理,债权人若无法参与到清算程序,在公司注销后,其将面临巨大的维权阻碍。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包括未通知债权人)的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的权利,这项权利将使得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承担可能超越认缴出资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常德利通海运有限公司、王宁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中,经查,作为债务人民宇公司股东的王宁、何学军二人,在未通知债权人利通公司的情况下,仅发布公告,并以虚假的、未列对利通公司所负债务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二审法院判令何、王二人向债权人共同承担全部债务,而该债务金额已超过民宇公司的注册资本,何、王二人弄巧成拙,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通知义务的履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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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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