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案件看敲诈勒索无罪的四种情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本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查,不乏认定被告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本文以五起敲诈勒索无罪案件为例,剖析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五起案件看敲诈勒索无罪的四种情形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财产纠纷或其他争议,行为人为索要债务、解决争议,即便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1、张某索要林场毁坏赔偿案裁判要旨:只有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某索赔是基于其山场被毁坏后,其所享有的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张某及其兄于2008年3月3日、2012年12月15日、2014年1月7日就补偿问题分别与开采方协商,签订了协议或补充协议,领取了一定补偿款,但其与王某、陈某对山场林地被破坏的范围存在争议,不能排除张某对自认为超范围破坏的部分继续要求补偿。张某于2014年11月8日,与王某、陈某二人就占用其林地问题协商,由王某、陈某二人给付上诉人吴某某16万元,并由张某向王某、陈某二人出具收条。虽然张某以不当方式要求王某、陈某二人就扩大毁坏林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不能因此认定上诉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6万元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2、李某索要工资案裁判要旨:李某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兴泉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李某在索要奖金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李某行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权,不足以认定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虽有威胁、要挟的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的,不应认定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在无合法诉求的情况下,到北京上访并通过电话向区政府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有明确的金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的行为是以“如果不答应就继续上访”相要挟。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尚不足以迫使区政府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原判认定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充分,依法应予改判。

三、被害人虽然出于被胁迫给付被告人财物,但是被告人以财产价值相当的利益与之相交换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马某从镇政府获得15万元,虽有其越级上访给镇政府工作人员造成压力的因素,但是系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马某以其经营的林地及其可得利益相交换,其利益价值与之所获得的15万元大致相当,该款项金额不应以犯罪论处。

四、被告人因合法权益受损,在维权过程中要求过高,手段过激的,不认为是犯罪。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因购买电脑质量不合格继而索赔与卖家发生纠纷,向卖家主张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卖家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交付不合格产品侵害被告人齐某权益的事实存在,卖家为此也与被告人多次协商解决事宜。在解决争议过程中,虽然被告人齐某主张权利时要求过高,手段过激,使用了以举报卖家其他违法行为相威胁的方法,但毕竟有据于自己被侵权,其目的也是要求卖家赔偿其合法权益,属于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的偏激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尚不足以达到用刑法制裁的程度,不认为是犯罪。

五起案件看敲诈勒索无罪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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