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关于施工期限的若干问题 四

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甲为发包人,乙为承包人。该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拨款,因财政拨款手续迟缓,履约中途甲方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停工了2个月。现乙方提出各种损失费用近300万元(其中含材料、人工、机械设备折旧等),作为甲方如何处理该问题?

答:首先可以肯定,该停工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如果双方对停工的损失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来处理,没有约定参照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5.1款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来处理,出现问题中的情况时,甲方应该赔偿乙方因停工带来的损失,至于损失的多少,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应该注意的是,问题中停工是甲方提出来的,并且得到了乙方的确认,因此,乙方有义务避免因停工带来的扩大损失。《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乙方在确认停工后,应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损失而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

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即,战争属于不可抗力,因其原因所造成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部分或全部免责。

而非典就迄今的医学而言,非典疫情的出现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非典的本质特性而言的,属于不可抗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非典期间的工期延误都可以视作不可抗力而免责,必须对非典与工期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如果非典疫情确实对该施工单位或该施工场地造成影响,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部分或全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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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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