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校园安全】课间摔伤、石灰撒眼、投掷匕首……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未成年人彼此间的玩耍、打闹等行为,导致身体受伤,在中小学校比较常见。校园安全一直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热点,当校园事故发生,学校是否难逃其责?近5年来,陆川法院受理14起涉校园安全案件,涉案学校均为被告。

案例1:学生体育课期间意外受伤 学校承担70%责任

刚上一年级的小学生陈某毅在体育课期间,与同学罗某予、陈某弛在学校教学楼后场地活动。陈某毅一人吊单杠,罗某予和陈某弛见状上前推陈某毅,三个小孩共同发力导致陈某毅意外从单杠脱手摔倒在塑胶地板上,摔断右前臂。当天晚上陈某毅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孟氏骨折,并进行相关治疗手术。住院14天,医疗费22776.99元。

【说法】本案中三名小学生在上体育课期间自由活动,其中一人意外受伤。通过现场监控画面、证人证言证实,该三名小学生活动区域脱离老师视线范围。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学校在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义务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陈某毅、罗某予和陈某弛三人在做游戏中疏于防范也有一定过错,应各负10%的次要责任。

案例2:学生校内撒石灰,学校监管失责

陆川某村校在校园内操场举办“六一”体育比赛活动。比赛散场后,被告吕某兴与同班同学在操场内嬉闹追逐,其抓起操场划线剩余的石灰粉向同学撒去,却撒中毫无防备、在此经过的原告吕某博的右眼。由于石灰粉是碱性物品,以致烧伤原告的右眼,原告疼痛万分倒在地上。校领导和班主任闻讯赶到现场,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医师诊断原告右眼为碱性化学伤,原告眼睛受伤严重,转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治疗和往返时间23天,医疗费23622. 21元。

【说法】一年级小学生吕某兴撒石灰粉烧伤原告右眼,该严重过错行为造成吕某博眼伤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其是限制民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该小学作为教育机构,由于日常管理工作松懈,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对放置在操场的石灰粉管理不严,以致发生学生撒石灰粉致伤原告右眼的严重事件。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对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3: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学校安保存在漏洞

晚自习期间,初中生刘某在学校教学楼洗手间洗脚,被告吕某思与其同班另几个男同学在男卫生间手持匕首打闹一直到洗手间,打闹经过刘某洗脚的地方时,吕某思认为刘某洗脚把水溅到其身上,仗着自己人多,且手持匕首,耍威风般将手上的匕首朝刘某投去,导致刘某右内踝脚被吕某思投来的匕首刺伤。刘某受伤后辗转多个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14300元。

【说法】本案中吕某思作为一名初中生,携带管制刀具到校园,并伤害同学造成严重后果。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理应对刀具伤人的行为具有预见性,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与吕某一行哄闹的几个男生与吕某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学校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未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不能及时排除校园隐患,同时学生在教学楼里面(卫生间)进行打闹无人管理,未尽到管理的职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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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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