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一律辞不得?这6种情形除外

企业里常见的很多职位例如前台、行政都是女性居多。所以HR在招聘这几类岗位的时候,都格外地小心。小心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在许多人脑海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思想,“女性要怀孕生子,在职场上的稳定性低。”

《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性职工实行了特殊的保护。许多HR以为,只要是怀孕的女职工一律辞不得,而实际上这并不是绝对的。51酱酱今天就给大家讲讲看。

《劳动合同法》里明文规定了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这个条例的存在就是站在企业的角度上,维护企业的利益。如果有一些恶意“碰瓷”的女职工,没有基本的职业道德、不履行工作义务,拿怀孕当挡箭牌,为所欲为,这种情况我们作为HR肯定是不允许的。

究竟是哪几种情况,作为企业HR的我们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怀孕女职工一律辞不得?这6种情形除外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

比如公司把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明确记录在了员工守则里,怀孕的员工若违反了该规定,单位可以实际情况作出处理。※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随时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不用进行赔偿。如果女员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公司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她。

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力的。

怀孕女职工一律辞不得?这6种情形除外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情,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怀孕女职工一律辞不得?这6种情形除外

什么情况不能辞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此这种事件,有律师表示:

第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所以发放工资是公司的义务。

第二,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罚款和行政处罚的权利属于行政机关。

休假产是女员工的法定权利,即使新冠疫情影响,企业都不能无视员工的合法权益。该女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

注意:HR小伙伴们一定要合法合理的处理三期女员工问题,这是必须的。

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遭受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依法维护女职工”三期”时的劳动权益?你知道“三期”权益有哪些?带你一起涨姿(知)势(识)!

一、适当减轻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女职工在孕期出现不适应原劳动强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出现妊娠反应严重需要保胎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予以处理。

另外,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产假待遇不可少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合同不能随意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与 “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该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51社保的专家认为: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内容部分整理自人社部、庚鑫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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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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