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律师费可以让用人单位承担吗?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律师费可以让用人单位承担吗?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那么,因为仲裁或诉讼而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就是应有之义了。

劳动者因为劳动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呢?仲裁委或者法院又是否会支持呢?最高支持金额是多少?按照胜诉比例如何计算?

本所熊金鑫律师就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王某(化名,下同)于2022年2月26 日入职某物流公司(化名,下同),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该公司的安排驾驶货车运输货物。双方于同日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某物流公司亦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保保险。

2022年3月24日,王某运输货物途中被后车追尾导致骨折,因工外出受伤。

王某因与某物流公司工伤待遇争议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中,王某请求某物流公司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 7000 元。

//

裁判结果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相关请求,并裁决:……七、某物流公司向王某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

仲裁委审理时认为:

律师代理费: 王某主张其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委托律师维权产生了律师代理费7000元,某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该律师代理费,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予以证明。某物流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辩称应当按刘王某的胜诉比例承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在本案的劳动仲裁请求部分得到了支持。

按王某胜诉比例核算,胜诉费用所占的律师代理费为6960.58元[(56000元+8000元32000元+48000元+422.4元+300元)÷(56000元+8000元+32000元+48000元+1053.86元+188.09元+300元)×7000元],超过了5000元限额。故,某物流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

实务结论

由此可见,关于上述劳动者主张因为劳动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情形,现深圳地区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律师费。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也就是说,深圳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超过5000元。

不过,在实务中,适用前述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关于仲裁委或者法院最终支持的律师费标准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中表述,“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先决条件是“劳动者胜诉”。

若是劳动者全部胜诉的情形,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律师费我们很好理解。但若是部分胜诉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条: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其中要求:

1、以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准。一般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作为支付凭证,若无法提供支付凭证,公司可能会提出未实际支付的抗辩,劳动者主张律师费用的请求可能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或审理法院的支持。

2、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5000元为上限。由上述案例可见,劳动者主张律师费用7000元,而最终胜诉比例为99.4369%,依据胜诉比例用人单位应承担6960.58元,但是最高不超过5000元。因此,最终支持5000元。

倘若上述案例中,胜诉比例为50%,依据胜诉比例用人单位应承担3500元,在5000元以内,最终,应支持3500元。

最高五千元的律师费包含劳动争议案件阶段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仲裁前置,可能会存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

那《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所述“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一个阶段最高不超过5000元还是指整个案件过程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前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后续阶段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或者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律师费请求等情形下,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的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所该规定的情形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律师的情况肯定是有劳动者提出“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实务中,会出现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前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后续阶段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律师费请求的情形,这时该如何处理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在(2019)粤0307民初6674号、(2019)粤03民终31961号尹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没有主张律师费的请求,而在一审阶段被用人单位起诉后直接主张该案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也获得了支持,详情如下:一审法院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诉讼中,尹某当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尹某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没有主张A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亦没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请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A公司应否承担尹某在本案一审期间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的问题。本案一审庭审期间,尹某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证实其为本案应诉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并要求A公司予以承担。尹某的该请求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

在(2016)粤0306民初18709号刘某(仲裁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与某某成衣(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时,并未委托律师,而在一审被用人单位起诉时,为应诉委托律师,随即提起反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案律师费,并获支持,详情如下: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律师费:刘某在仲裁阶段未聘请律师,故在仲裁阶段未提出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后B公司不服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6]377号仲裁裁决书,提起本案诉讼,刘某因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在本案中反诉请求B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刘某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B公司认为上述律师费未经劳动仲裁,不应在本案中反诉请求B公司承担,应另案提起劳动仲裁。本案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出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刘某已提交本案诉讼阶段所发生律师费5,000元的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应支付刘某律师费4875.04元(9858.31元÷10111元×5,000元)。

由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未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可以在审判阶段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而在被用人单位“告”时,可以通过反仲裁或者反诉的手段要求用单位承担本案律师费,其中主张律师费的请求不受“仲裁前置”限制。

该规定对于用人单位适用与否的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所述先决条件为“劳动者胜诉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胜诉的”适用此项规定。并且,目前也尚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胜诉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劳动者承担”。

另外,倘若类推至用人单位也适用此项规定,将会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维权,并削弱其维权积极性,还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综上,该规定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

其他地区参照适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具有区域限制性、引导性。对于非深圳地区,在尚未有类似的明文规定、也没有要求参考此规定的明文前提下,非深圳地区基本不参照适用。

不过,笔者也检索到一部分法院参照适用该规定的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检索到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深圳地区。

例如,(2021)沪0114民初244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一节,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胜诉部分承担不超过5,000元的律师费,原告公司认可律师费的计算方式,故原告公司要求判决不予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具体金额根据被告请求金额与胜诉比例计算确定。

至此,对于非深圳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者律师可以先对当地案件进行检索,查看是否存在参照适用情形。

主办律师丨熊金鑫律师 区泽昌

编辑丨姚申翔 王镫葵

审核丨姚申翔

律师简介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律师费可以让用人单位承担吗?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律师费可以让用人单位承担吗?

THE END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律师费可以让用人单位承担吗?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8-24 07:52
下一篇 2023-08-24 08:0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