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为:哪些构成行政处罚?哪些构成刑事处罚?
传销是违法行为毋庸置疑,但是传销行为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行政处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案件哪些情形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传销案件哪些情形属于刑事处罚范围?
一、传销的行政处罚情形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总结一下最常见的3种形式,
1、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付酬依据;
2、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以销售业绩为付酬依据;
3、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并收取被发展人员入会费。
其中,“团队计酬”行为是指组织者或者领导者,主观目的是想不断的通过发展人员,并不断洗脑,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不断的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金字塔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是“团队计酬”传销活动的本质属性。
重点:有真实产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一般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一般情况下,对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传销的刑事处罚情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构成刑事犯罪,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者和领导者作为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分子,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包括前期传销活动筹备、策划、指挥、布置、纠集,协调、决策、并获取实际利益人员。
2、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刑事责任。
3、形式上虽然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4、推销产品、提供服务要求缴纳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不然不具有销售或提供服务资格。
5、实质利润来源是拉人头,多层次计酬不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商品定价不合理,没有退货保障。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的“道具商品”为幌子,根本没有销售和服务。
6、传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是产品和服务,而是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不断加入来得以运营发展,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7、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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