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作者:刘冲伟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亦即,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但是该条也规定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形。那么,哪些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亦即,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上述四类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便是这四类案件,二审法院要不开庭审理,还必须具备一个前提、二项条件即: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换言之,如果二审法院没有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尤其是没有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那么,二审法院仍然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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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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