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冲伟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亦即,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但是该条也规定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形。那么,哪些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亦即,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上述四类案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便是这四类案件,二审法院要不开庭审理,还必须具备一个前提、二项条件即: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换言之,如果二审法院没有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尤其是没有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那么,二审法院仍然应当开庭审理。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