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自书遗嘱范文 自书遗嘱涉及共同财产

一、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裁判理由

自书遗嘱,无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内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遗嘱无效,法院不予采信。

三、人物关系

被继承人:边桂花

原告:被继承人二儿子

被告:被继承人丈夫靳某、被继承人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五儿子、继女

被继承人边桂花的丈夫(被告靳某)与前妻有一女,离婚后靳某另娶被继承人边桂花为妻,靳某与前妻的女儿自幼随靳某和边桂花一起生活至独立成家。被继承人边桂花与丈夫靳某结婚后生育5个儿子。

四、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3月23日被继承人边桂花和其父靳某写下一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靳某,男,1925年2月5日生。边桂花,女,1927年8月20日生。二儿子对父母生活不管不问,其全家为自己私利,经常骗取父母的财产。立遗嘱人靳某、边桂花决定与二儿子全家脱离关系。今后我们去世后我们财产由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五儿子四人负责分配。(因老伴是家庭妇女无文化我代她签字)立遗嘱人靳某,边桂花,姓名上摁有手印;2008年3月23日(农历2月16日)。

2009年4月8日边桂花去世生前与其夫被告靳某有一套私产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其夫靳某,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裕德里26号418-421,面积48.24平方米。

二儿子起诉到法院,请求对被继承人边桂花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裕德里26号418-421的房产析产并继承其应得份额。

庭审中,被继承人丈夫靳某、被继承人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五儿子提交申请,请求追加被继承人继女为被告,认为继女在其母与被告靳某离婚后,九岁就随被告靳某、边桂花一起生活,成年后尽到赡养继母边桂花的义务,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被告靳某工作单位的证明及原始档案表。

二儿子认为,被继承人边桂花与继女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被继承人边桂花在世时,继女也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具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对此,被继承人二儿子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告靳某、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五儿子向法院提供了父母的遗嘱。经质证,二儿子对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该遗嘱从形式到内容均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提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上仅有边桂花的手印,因边桂花已去世手印无从核实;内容上立遗嘱人去世后,由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五儿子四人负责分配,也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五、案件详情

1.原告(被继承人二儿子)认为:

母亲去世后,属于母亲边桂花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与父亲和其他兄弟共同继承,但他们不予分割。其为避免矛盾发生,多次与父亲和兄弟协商,至今无果。其现身体不好,也没有住房,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现因父亲让其搬出,同时不让其管理诉争房屋,所以诉至法院,请求:

(1)对母亲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裕德里26号418-421房屋进行析产并继承其应得份额;

(2)诉讼费用依法由父亲和其他五姐弟承担。

2.被告(被继承人丈夫靳某、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五儿子)认为:

(1)二儿子的诉讼请求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二儿子在母亲边桂花在世之时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2)父母就诉争房产曾立有遗嘱,二儿子不享有继承权利。2016年2月20日父亲靳某与肛肠医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诉争房屋从2016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出租,租金2000元,现在二儿子不但将该租金占为己有,而且还搬到26门418居住,造成父亲无处居住,2017年5月11日在裕德里13门118室又租了一套房屋,二儿子私自占有父亲的房屋致使老人无处可住。

3.被告(被继承人继女)认为:

同意父亲和四个弟弟申请追加她为被告的申请;她自幼便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成年后也尽到赡养继母的义务,对继母的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利。

六、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遗产是否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继女是否有继承权?涉案遗嘱是否有效?

七、法院认为

被继承人边桂花与其夫靳某共有房产一套,在被继承人边桂花去世后,该套房产的二分之一,应为被继承人边桂花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丈夫、五个儿子和继女对被继承人边桂花遗留的房产,依法按份继承;因被继承人边桂花仅占该处房产的二分之一,故每人应继承被继承人边桂花房产七分之一的份额。

关于继女的继承权问题,被继承人丈夫、大儿子、三儿子、四儿子、五儿子认可继女有继承权,有关证据证实继女自幼随被继承人边桂花一同生活,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二儿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与继女没有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继女对被继承人边桂花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边桂花的自书遗嘱,从形式到内容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八、审理结果

1.被继承人丈夫靳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裕德里26号418-421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由被继承人丈夫、五个儿子和继女按份继承(被继承人丈夫靳某占该房产的七分之四,五个儿子和继女各占该房产的十四分之一);

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继承人丈夫靳某协助五个儿子和女儿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处房产按份共有手续,费用按份自负;

3.案件诉讼受理费由七个被告共同承担。

九、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夫妻共同自书遗嘱范文 自书遗嘱涉及共同财产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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