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要点简述

近日,人大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要点如下:

1.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取消

2.吸收九民会议纪要规定,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3.公司增资的“国美模式”被认可,建立超级董事会,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步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4.党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党组织成为与股东会、董监高并列的第五权力极。

5.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可二选一或并行设置

6.以股东承担债务为前提,放宽简易注销

7.300人以上公司应设职工董事

8.吸收税法证券法关联交易的内容,规定关联交易的赔偿,以及关联交易报告制度

9.突破民法典,规定董事高管过错的对外连带责任,吸收司法解释内容,压实董监高责任,今后公司内部追责董监高的诉讼会大幅增加,公司章程重要性提升

10.规定董事高管维护“资本三原则”的责任

11.除可查会计账簿外,股东还可查阅会计凭证

12.取消一股一权,增设类别股,允许AB股制度,但上市公司仍不允许。规定转让受限股,有利于华为一类的职工持股的融资激励模式的发展。

13.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上市后三年不得交易。

14.自杠杆MBO受限

15.老赖不得担任董监高,但如果公司被列失信,导致法定代表人失信,如何处理

16.债券募集,不再要求公布净资产与债券余额,与证券法修正后,删除“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规定保持一致

17.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按此规定,资本公积金转未分配利润,无需再缴纳所得税

18.与民法典统一,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

该修正草案,虽进行了大幅修正,但依然有许多不足与遗憾:

1.没有对公众公司予以规定,未上市公众公司无上位法可依,仅能依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仍未取消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人格仍坚持代表制,仅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责任,由公司对其追责

3.取消一人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但未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的情形进行列举,没有吸收九民纪要中人格混同、过度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内容

4.上市公司不可发行AB股

5.规定营业执照不得转让出借,限制了企业承包

6.股权代持各方的权利与法律责任,完全没有规定

7. 投行业务仍限制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参与,与现实中的短融中票由银行承销的实现相悖,其实是仍旧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排除在债券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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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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