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受赡养权进行介绍 赡养继承法律

值重阳节来临之际,10月12日下午,鼓楼区法院召开”维护老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继承、赡养、收养等问题。

老年人受赡养权进行介绍 赡养继承法律

在鼓楼区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八旬老人卧病在床,继子该不该给赡养费”引发关注。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已故)婚后生育有两女一子,即杨甲、杨乙以及杨某一,杨某二系杨某某继子,四子女均已成年。现杨某某已年近八十,在2018年9月患有脑梗死、高血压二期等疾病后,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现跟随杨某一生活,由杨某一照顾其日常起居。杨某某每月退休工资收入3200元,但因看病吃药和日常生活费用过高,无力独自承担。杨某某认为继子杨某二对其不予照顾,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一、杨某二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10000元。继子杨某二认为,父亲杨某某每月3000余元工资收入,足以承担其各项支出,不同意支付杨某某赡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杨某某含辛茹苦养育杨某一、杨某二长大成人,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杨某一、杨某二对杨某某应尽赡养义务,杨某某请求二人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杨某某坚持不追加两个女儿杨甲、杨乙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但两个女儿也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关于杨某一和杨某二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法院认为,杨某某本人每月尚有3200元工资收入,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开支,考虑到杨某某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且长期卧床也需要按摩、针灸等日常治疗,故酌情认定杨某某的四名子女分别负担赡养费1100元,因杨某某在本案中未向其两个女儿主张赡养费,故判令杨某一、杨某二给付赡养费1100元。

老年人受赡养权进行介绍 赡养继承法律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即适用《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当继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继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

老年人受赡养权进行介绍 赡养继承法律

此外,在发布会上,鼓楼区法院还发布了”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再婚妻子,后妈和两个儿子对簿公堂”、”共同生活四十余年,七旬老太坚持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例。

近年来,鼓楼区法院涉老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也呈多元化特点。其中较为突出的依然是涉老常见的离婚、继承、赡养、收养等家事问题。法官表示,全社会应注重对老年群体特殊利益的保护和精神关爱,有效维护老年群体的切身权益。

徐视融媒记者:张琼琼 李政佐

编辑:汤倩 戚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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