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前立下遗嘱安排一套房产,却将房产的楼栋写错了,引发了一场继承纠纷。近日,汉阳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遗嘱内容瑕疵不能直接认定遗嘱无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房屋的产权老人的儿子和他二婚的妻子一人一半。上海继承律师指出有效的遗嘱必须是真实完整的,但是在立遗嘱过程中难免出现笔误或者记录不清的情况,这时应当结合遗嘱的字迹和其他内容,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遗嘱无效。
立遗嘱
徐爹爹是一名退伍军人,1984年从部队退休回到武汉,分配了一套房子。退休后的徐爹爹一直与第二任妻子吴某生活在分配的房子里。1999年,夫妻俩依房改政策将该房屋买断,并将房屋登记在徐爹爹名下。结婚多年,夫妻俩没有生育子女,徐爹爹与前妻所生的4名子女也有自己的生活,于是两人一合计,就让吴某的侄女吴莉跟他们住在一起,顺便照顾一下老两口的日常起居。2002年,徐爹爹年岁已高,立了份遗嘱,交给了儿子徐天,写明等自己和妻子吴某百年之后,所居住的房屋归徐天所有。2006年,徐爹爹因病去世,吴某与侄女吴莉继续生活在这套房子里。时间很快到了2017年,吴某年岁已高,考虑到吴莉照顾两位老人起居多年,但是所居房屋要留给徐天继承,心有不甘,于是将徐天告上汉阳区法院,请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近日,汉阳区法院一审开庭。徐天提交了父亲生前的遗嘱,称房屋的所有权应以父亲的遗嘱为准。吴某与吴莉辩称,诉争房屋应该是小区里的“6栋”,而徐天提交的遗嘱中所称的房屋是“7栋”,与诉争房屋栋号不一致,另外该遗嘱字迹与徐爹爹的字迹不相符,徐天涉嫌伪造遗嘱,所以该遗嘱无效。为了弄清该遗嘱的真伪,法官向徐爹爹生前的邻居和同事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该遗嘱确属徐爹爹生前所立,遗嘱所陈述的内容真实客观,只不过徐爹爹笔误将房屋的楼栋写错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遗嘱中徐爹爹对房屋栋号的书写有误,但立遗嘱时,徐爹爹年岁已高,遗嘱内容瑕疵不能直接认定遗嘱无效。另外该争诉房屋属于徐爹爹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也应该享有一半的产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吴某与徐天各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失误
上海继承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自书遗嘱经过鉴定系徐爹爹所立,虽然遗嘱中写的房屋是“7栋”,但是实际的房屋为“6栋”,“7栋”与本案争议的房产继承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应当认定系徐爹爹的笔误所致,并且从遗嘱的其他内容看,可以得出徐爹爹的房产份额应当根据遗嘱归徐天所有的结论。
房间继承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沪律网提示:遗嘱若要有效,需要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要件是指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格式、见证人见证、日期及署名等方面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且不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的情形,而实质要件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是真实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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