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怎么办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请求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陈宏楼自原告处借款为其与林某夫妻共同债务,由林某向原告偿还50000元,剩余50000元由二被告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清偿;2、请求二被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102133.33元以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再主张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告林玮系被继承人陈宏楼之独生子,被告林某系被继承人陈宏楼之配偶。原告与陈宏楼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20日,陈宏楼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原告借款拾万元整,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向被告工商银行尾号为5200的账户汇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陈宏楼拒绝偿还借款。2018年2月28日,陈宏楼在借条上签署保证在2018年5月之前偿还借款,签署之日尚欠借款100000元,但之后被继承人仍未偿还借款。后查明陈宏楼已经去世,二被告系陈宏楼第一顺法定位继承人。借款发生在陈宏楼与被告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对陈宏楼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被告: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新的证据证明全部借款已经还清;判令原告承担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因陈宏楼已经去世,目前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往来仅有原告清楚,为查明本案事实,请求法院责令原告主动提供或者法院依职权调取原被告双方银行往来记录,警惕原告虚假诉讼行为。关于第一张借条(2016年5月20日),被告对该100000元不持异议,有证据证明已经还清,且经过计算原告还差被告钱款,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第二张借条(2018年2月28日),被告认为无效,没有打款记录,陈宏楼没有向原告借过该笔款项。

三、法院审理查明:

陈宏楼与被告林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林玮系母子关系。2016年5月20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陈宏楼转账100000元。同日,陈宏楼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有陈宏楼借刘某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注:1.每月利息贰仟元(2000元);2.最短期半年;3.如急需必还本金。2016年12月23日,原告按照陈宏楼的指示向其爱人即被告林某转账47000元。2018年2月28日,陈宏楼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载明:刘姐:关于借您的钱我保证在2018.5月份还清,钱数壹拾万元整。陈宏楼于2019年8月17日死亡。

2016年9月11日,陈宏楼向原告汇款10200元;2017年4月22日,陈宏楼向原告汇款3000元;2017年7月1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30000元;2017年7月25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0000元;2017年8月25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10000元;2018年6月2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0000元;2018年9月1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10000元;2018年10月1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8年11月1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8年12月1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9年1月1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9年2月1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9年3月1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9年4月21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9年5月20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9年6月23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2019年7月19日,陈宏楼向原告转账2500元。

另,被告林玮表示放弃继承陈宏楼的遗产,陈宏楼的遗产由被告林某继承。

四、争议焦点:

1、借款是否为陈宏楼与被告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2、被告林某、林玮承担责任问题。

五、法院认为:

关于借款金额问题,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陈宏楼转账100000元;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告林某转账47000元。对于47000元,原告主张系陈宏楼向其借款,其根据陈宏楼指示将款项转至被告林某名下;二被告当庭表示林某没有向原告借过款,该笔款项系陈宏楼让原告转至林某名下,关于二被告陈述该笔47000元系陈宏楼应得的理财收益,证据不足,不予采信。陈宏楼在借款后至2018年2月28日出具还款保证书期间已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但其在2018年2月28日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中仍认可欠付原告100000元,可印证陈宏楼与原告之间除存在2016年5月20日的100000元借款外还存在其他借款,故认定该笔47000元款项系陈宏楼向原告的借款。2018年2月28日陈宏楼出具的还款保证书确认欠款金额为100000元,因此可认定截至2018年2月28日陈宏楼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并支付部分利息,支付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表示不再主张利息且同意将2018年2月28日后支付的款项55000元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陈宏楼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

关于上述借款是否为陈宏楼与被告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陈宏楼向其借款为陈宏楼与被告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某在借条上并未签字且事后未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陈宏楼向原告的借款系其个人债务,并非系陈宏楼与被告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被告林某、林玮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林玮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陈宏楼的遗产,故对陈宏楼欠付原告的借款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被告林某表示继承陈宏楼的遗产,其应在被继承人陈宏楼遗产范围内对陈宏楼欠付原告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六、审理结果:

1、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林某在被继承人陈宏楼遗产范围内对陈宏楼欠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45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2、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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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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