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例 继承案列

来源 | 天河法院 广州中院

继承的方式有哪些?啥样的遗嘱是有效的?哪些情况下没有继承权?法官这次给大家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家庭继承法律知识宣讲。

继承纠纷案例 继承案列

Q:、哪些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A:

首先,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已死亡的人没有继承权。但根据《继承法》的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其次,丧失继承权有四种情况。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或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强调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何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明确了一种情况: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最后,继承权可以放弃。

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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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A:

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继承的形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外,还有两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另外,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发生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例如,父亲与母亲离异,而儿子是自闭症,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再婚后没几年就患癌症,由于自闭症的儿子没有生活能力,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就应当对他予以照顾,予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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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样的遗嘱是有效的?

A:

决定遗嘱效力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❶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于18周岁或精神病人。

❷ 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❸ 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只要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遗嘱是有效的。《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上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满足,若其中一项不满足,即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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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口头遗嘱有效吗?

A: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只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才有效,而且危急情况解除了,就自动失效了。

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三种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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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无其他形式遗嘱?

A:

以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例,该类遗嘱是否有效,主要判断其能否反映被继承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尽量订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避免所立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被继承人郑某与老婆有三个子女,与第三者也生了三个子女,第三者和子女出示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内容主要:郑某生病手术后,由妻子(第三者)照顾,现在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但担心病情恶化,放不下第三者的三个儿女,要把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给第三者的三个儿女所有。《遗嘱》下方“立遗嘱人”处手写签名为“郑**”,落款为“2013年2月19日”。

❶ 《遗嘱》内容是打印文字,并非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且无见证人在场见证;

❷ 《遗嘱》写明郑某身体健康有所改善,情况正常,其本人理应可以自书遗嘱相关内容;

❸ 《遗嘱》内关于第三者是其妻子的身份与事实不符。因此不能认定这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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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可以继承的财产?

A: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

❶ 公民的收入;

❷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❸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❹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❺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❻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❼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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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特殊类型财产是否可以继承?

A: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前者不能继承,本村村民可以继续使用;后者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两部分权利。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如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地上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续使用地上房屋。(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违建房屋

违法建筑由于在建造过程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原始取得所有权,所以法院不能在案件中处理该类房屋的权属。

有些合法建造是指已经报建获批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自己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未办理房产证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因此,法院是可以对该类房屋的继承进行处理,前提是有相关报建获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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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和相关的合同权利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A.房屋补偿,可以按继承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

B.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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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即便已经确定了继承的财产和份额,但遗产真正成为继承人自己的财产,在更名、过户、清算等各个环节都还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助和配合,要顺利实现被继承人的遗愿,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和冲突,离不开家庭成员对逝者的尊重和缅怀,离不开家庭成员的理解和配合。

尤其现实中有很多暂未得到官方认可的财产权利,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自行协商、自觉履行,方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建议大家多协商沟通,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妥善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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