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打官司有用吗 口头遗嘱内容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口头遗嘱,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无效。

二、案情介绍

原告:原告杨一×要求与被告杨二×平均继承上述遗产。

被告:被告杨二×认为杨某某名下的 20 万元存款并非全部为遗产,其中 12 万元是其父母的共同存款,交由杨某某保管;且杨某某在去世前留有遗嘱,要求这 20 万元全部给杨二×,所以这 20 万元应该全部归杨二×所有。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杨一×系被告杨二×祖父。原告杨一×系被继承人杨某某之父,杨某某之母孙某某于 2006 年 6 月 25 日病逝。杨某某与案外人杨三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即××,后二人于 2007 年 7 月 9 日离婚,离婚后杨某某未再婚。

2013 年 10 月 24 日被继承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杨柳青大队处理,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救治,后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因急性肺栓塞死亡。

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遗有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03×××44 的存单一张,本金 200000 元,截止到 2015 年 11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2141.53 元。杨某某生前曾向处理其交通事故的民警王建表示,让民警将这20 万元交给杨二×,因其无法提供杨二×的联系方式,将该存单交给民警保管,待其伤愈自己交给杨二×。

四、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杨某某生前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有效的口头遗嘱。

五、法院认为

依据《民法典》第 1138 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 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被继承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虽向事故民警口头表示“将 20 万元给儿子”,并将存单交由民警保管,但其生前在仅有一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应由原告杨一×、被告杨二×应平均继承,原 告杨一×取得 106070.76 元,被告杨二×取得 106070.77元。

六、审理结果

被继承人杨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 03×××44)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杨一×继承 106070.76 元,被告杨二×继承 106070.7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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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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