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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意外来临,你的财富会落入谁之手

——浅析《民法典》中的继承问题

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张虹

前段时间,《北京日报》报道一则案例,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生前无直系亲属,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部分房贷。日前,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房产(以上援引2022年5月4日新浪新闻)。

由这则新闻,笔者想起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时,一位女网友提起,因她没有哥哥弟弟,其堂兄弟洋洋得意地对她父亲説:你死后财产都是我的(注:其堂兄弟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无继承权的)。説这话的后果是,女网友的父亲第二天立马修改了遗嘱。这虽然是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新增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中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一定条件下的代位继承权的误解,但也说明了,如果你不想让自己的财富流落他人之手的话,对个人财富的提前安排,是势在必行的。如此一来,势必要搞懂我国的继承制度。

一、继承的几个基本概念

要了解我国的继承制度,必须先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1.法定继承

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等其他情形下,被继承人的财产,直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遗嘱继承

依据《民法内》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员的范围,限定在法定继承人中,亦即可通过订立遗嘱,排除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多人的继承权,这也是电视剧中豪门争权夺利的缘由之一。这里又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1)遗赠

遗赠,即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的人员范围与遗嘱继承的人员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受遗赠的人有四类,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遗赠的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义务人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通俗一点讲,被继承人的子女死在被继承人前面,等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替代参与继承。

4.转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是为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此时若有继承人死亡,且未放弃继承的,属于死亡继承人的那份遗产就变成了他本人的遗产,直接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适用情形可简化为: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后死,遗产转给继承人的继承人。

二、继承中的顺序

1.几种继承的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这几种继承的优先顺序可简单表述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在法定继承中,不同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存在先后顺序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上所述,兄弟姐妹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遗产。而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3.死亡时间推定顺序

意外和明天不知哪个先到来,死亡随时都有可能降临。在一些车祸、地震、坠机等意外场合,均有可能发生家人同时遇难的情形。死亡的时间认定与继承息息相关,在这种情形下,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引发的继承后果是不一样的。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四、《民法典》继承编的变化

《民法典》的继承编,与已经废止的《继承法》相比,发生了如下变化:

1.新增遗产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有了遗嘱执行人,遗产的分割、继承、偿还税债等情形,可以得到较为顺畅的进行。

2.新增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亦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规定遗嘱信托,是顺应了家族财富传承的需求。

3.新增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本次《民法典》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很多人断章取义,忽略了此类继承权的适用条件,象本文开始提到的那个侄子一样,以为自己直接就可以继承大伯的财产。《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此处的代位继承的适用前提:(1)没有遗嘱;(2)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3)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这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做人不要太贪心,不是自己辛辛苦苦挣下的家产哪能轻易的不劳而获。

4.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

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42条规定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在遗嘱生效前,对遗嘱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对遗嘱的形式进行审查,自然是多了一重保障。如果在对遗嘱进行公证后,遇有其他紧急情况被继承人重新订立了遗嘱,只是来不及重新公证,这种情形下如果仍旧规定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对被继承人并不公平。既然重新作出遗嘱,自然是不希望公证遗嘱继续有效,应该承认其对公证遗嘱的更改效力。所以,本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

五、没有遗嘱、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规则

回到本文之初提到的案例,北京丰台人杨某利的舅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归谁所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笔者认为,因杨某利生前未订立遗嘱,其舅舅亦非法定继承人,对于其积极主动代为偿还房贷的行为,可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从杨某利的遗产中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早早订立遗嘱,是妥善处理自己个人财富的首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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