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六种 遗嘱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有效?

赌王于北京时间5月26日在香港养和医院逝世,享年98岁。食瓜群众认为新世纪“溏心风暴”即将上演,但睿智的何先生早已做好财产的分配,防止家族内部矛盾的发生。继承纠纷涉及继承人之间的亲情纠葛,一旦处理不慎,轻则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重则成为社会安定和谐的隐患。

从数据显示2012-2018 年,广东省继承纠纷的案件数量总体呈上涨趋势。尤其是 2017 年,相比于 2016 年,案件数量上涨了整整一倍。虽然 2018 年相对于 2017 年,案件数量的涨幅稍有下降,但是上涨数量也有将近 26% 。遗产继承问题可用一种最简单的方式进行预防,那就是遗嘱。今天就给大家说说遗嘱的问题。

为什么立遗嘱是那么重要?首先给大家举一个不是很恰当的案例。A先生与B女士婚生小孩C同学,后来A,B离婚了,A先生因交通事故过身,留有若干遗产。今A先生的妈妈D婆婆还健在,请问C同学就是唯一的遗产继承人了吗?

答案是C同学不是唯一继承人。因为按照我国的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C同学和D婆婆才是遗产的继承人,所以C同学要进行遗产继承的时候,公证处的同志就会要求其出示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的声明。如果D婆婆过世后,D婆婆的继承人可能会与C同学产生遗产纠纷。所以A先生如果一早立好遗嘱就不会产生该问题,保护好C同学的权益。那当然A先生不知全知全能的神,他也不能预料自己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该案例只能说是不恰当的案例,但立遗嘱真是很重要。

说了那么多,遗嘱是什么?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以立遗嘱真是重要的,用最简单的方法就可以预防大的问题,为什么不做呢?

周律师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中山大学与广东财经大学等知名法学府,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10年来代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长期为各企业提供优质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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