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疑难问题 继承法类案分析

作者:关元朝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

一、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并不属于法定遗嘱种类,有可能导致无效

在实务中,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经律师见证过的遗嘱,一定是有效的。但其实不然,因为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并不属于法定遗嘱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遗嘱种类有且只有六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现行的遗嘱种类,并不存在律师见证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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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经律师见证遗嘱,实质上就是除了公证遗嘱外的遗嘱种类中的一种,律师只作为见证人的身份存在。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亲笔签名写日期,则该遗嘱为自书遗嘱,有无见证人签名见证都为有效的遗嘱。但如果是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四种形式,则律师见证的形式需要非常严谨,稍有不慎则没有法律效力。

曾经办一个案件,对方提交了一份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在遗嘱正文页并没有见证律师签名,也没有注明日期,见证律师仅仅在另一页的见证经过中签名。很显然,这样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两名见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最后,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因此,为了谨慎起见,尽可能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如果确实有些财产公证处无法公证,则尽量选择自书遗嘱的形式立遗嘱,律师见证其签名的真实性,这样就能规避遗嘱因不符合构成条件而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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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公证处作出的公证遗嘱,若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的,非经公证处撤销或生效法律文书撤销该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亦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直接被采纳。不管该公证遗嘱是否有瑕疵,在被推翻前,仍是无条件被法庭采纳的有效证据。

这种情况下,救济途径有且只有两个:一是公证处认定该事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主动撤销该公证文书;二是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遗嘱并另案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

有很多人会有疑惑,为什么不能在继承纠纷中直接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遗嘱?

这是因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与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的撤销途径基本一致。若是要推翻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必须通过再审,而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提供相反证据直接推翻。如果要推翻公证确认的事实也是同理。因此,即便在继承纠纷中有相反证据,亦必须通过另案起诉撤销或公证处主动撤销,否则公证确认的事实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不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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