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是一家私营食品加工厂的老板,他每年都要向他的合作伙伴林某订购鲜鱼,猪肉等食品原料。而近几年,由于市场原因王某的资金周转不灵,请林某暂时赊欠部分食品原料的款项。林某同意,于是王某在2013年9月12日给林某出具了记有王某欠林某食品原料款83000元的欠条。约定好到第二年春节后清偿,如按期限归还则不计利息。但不幸的是,王某在该年10月底一次出车收取粮款时遭遇车祸,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然伤重不治,于2013年11月1日去世。王某去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的母亲张某,妻子苏某和儿子小王三人继续住在王某生前购置的住房中,且没有办理其他的遗产继承和过户手续。林某在王某过世后曾几次向王某的母亲张某,妻子苏某提出偿还83000元的赊欠食品原料款。但张某和苏某以并非跟自己签订借条,且签订者已经过世为由始终拖延不还,林某在经过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在2015年9月5日将张某、苏某和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清还欠款,并额外附带拖欠期间的利息。而张某,苏某和小王三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三人在王某过世后并未正式继承王某的遗产,且三人现今已经委托律师在法庭上口头陈述放弃该遗产继承。三人还认为,林某出示的欠条无法确定真实性,没有旁证,应视为无效。那么,林某手中的欠条真的无效吗?被告三人的主张又是否有道理呢?
债务能因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权而不清偿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王某对林某的欠款,有欠条作为证据,且有王某的亲笔签名,应视为有效。被告三人主张欠条真实性存疑,但未能提出有力的反证,答辩意见缺乏事实支持,难以为法庭所采信。张某等三人在王某去世接近两年的时间里,虽然没有办理正式遗产继承的手续,但也并未在第一时间做出放弃遗产的表示,并且在这近两年中继续占有,享用王某留下的房产等利益,应视为“事实继承”王某的遗产。况且在审讯初期,张某三人也并未直接向法院申请放弃遗产,只是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口头确认放弃继承。而继承权的放弃牵扯到多方面权益,应该由法定继承人以可确认的书面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由继承人直接口头向法庭提出,由书记员做记录并由继承人签字确认。否则应一律不予认可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法庭最终判决张、苏、王三人在王某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林某食品原料费连同相关利息和其他误工费等共计91000元,限10日之内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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