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量改数据是否属于侵权? 杭州有两家公司 因为改数据被起诉

商报讯 (通讯员 西法 记者 潘婷婷) 大数据时代,什么都以数据说话,有些公司就瞄准了这个商机,但却没想到带来一系列的纠纷。杭州两家给APP刷单的公司近日被告上了法庭,原告是北京一家大数据技术服务公司。昨天,杭州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盟公司),是一家提供定制化大数据服务的公司,旗下有一个“友盟+”服务平台,主要采集APP的安装数、留存率、留存天数、运行时长等数据,为客户投资APP提供依据。

近段时间,友盟公司发现部分APP后台数据不对劲,后经调查,是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快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部分APP后台“刷量”。这里所谓的“刷量”,是利用技术手段,模拟产生虚假的APP安装客户数据,最直观的就是客户下载数量增多。

由于“刷量”,友盟在网上有了不少负面评价,原告的律师称,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平台的商誉,统计出来的数据不真实,公众对友盟也提出了质疑。他们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声明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但两名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刷量”刷的是APP的使用数据,而不仅仅只针对友盟公司,并不构成对友盟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此外,他们提供的刷量服务,是公司服务项目之一,收益也不多。友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经营损失达100万元,或者两被告因为刷量收益有这么多。所以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也不能成立。

西湖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如今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为王,“刷量”行为也是愈演愈烈。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侵权行为呢?记者也采访了一些律师。

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琦解释,侵权分两种,一种是道德上的侵权,另外一种是法律上的侵权。从道德上来说,看是否侵害了广大公众、行业,从法律上来说,侵权需要严格的举证,具体到刷量的数据,以及对应的经济损失。

杭州杭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代理人孙磊表示,这种“刷量”行为,导入虚假流量,诱导、欺骗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要判定是否属于侵权,要举证,要找到一笔笔刷量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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