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民法典继承编对于如何确定死亡时间有明文规定。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个事件中死亡,若他们的死亡时间是可以确定的,那么应当根据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客观证据载明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的死亡时间先后的,则需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作出法律上的推定,首先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

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

案情简介:

张老头和张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张大和张二。张二娶了妻子李宝儿(化名),二人生育一子张小,但之后,张二和李宝儿因感情渐淡离婚。张老太太过世得早,张老头失了老伴很是寂寞,孝顺的孙子张小就时常和父亲张二一起来看望爷爷张老头。

某日,张小和父亲张二、大伯张大带着爷爷张老头自驾外出,几人汇合后,由张小开车前往目的地。谁料天有不测风云,张小的车子半路发生事故坠河,爷孙四人均落水。后四人被先后救起由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但很不幸的是,张老头、张二、张小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回天乏术,这三人均于当日死亡,只有张大存活。

张小年纪轻轻,生活和事业都才刚开始,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也没有立下遗嘱。张大对于亲人的去世很痛心,代为操办了部分丧葬事宜,共花费约4.5万元。

李宝儿听闻噩耗也倍感悲痛,但生活还要继续,已故之人的财产也要及时交接处理。李宝儿先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推定全损协议书》,该协议将张小名下XX车辆作推定全损处理,推定全损扣除车辆残余价值的1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向李宝儿支付,车辆残值6万元已经由拍卖机构支付给李宝儿,李宝儿收取并保管了该款项(合计约20万元)。至于张小名下号牌为xx的车牌额度,也已过户至李宝儿名下,不久后,李宝儿将号牌卖出。张小的养老金余额、丧葬抚恤补助、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6.5万元,张小生前工资约7000元,张小房客支付的房屋租金3.5万元,李宝儿均代为领取。

葬礼办理完毕,钱款也领取后,张大和李宝儿就遗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分歧。张老头、张二、张小三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三人在同一天去世,并未记载具体时间。而《门急诊自费病历卡》记载三人临床宣告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张小、张二、张老头。但《死亡通知单》记载的通知死亡时间里,三人的去世先后顺序为:张小、张老头、张二。张大认为,死亡时间应该以《门急诊自费病历卡》载明的为准,故依据死亡顺序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最终张大可作为继承人之一。而李宝儿则不认可张大的观点,她认为张老头、张二、张小系在同一起事故中因溺水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故对于三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进行推定,顺序应为张老头、张二、张小,故她才是唯一的继承人。

因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张大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平均分割被继承人张小名下车架号为XX车辆全损理赔款人民币20万余元,由他和李宝儿各得1/2份额;2.依法平均分割被继承人张小名下工资7000元、房屋租金3.5万元;3.要求各半分割张小名下车牌的拍卖款8万余元,由他和李宝儿各得1/2份额;4.依法判令李宝儿归还张大已领取被继承人张小丧葬费约4.7万元,不足部分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扣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老头、张二、张小三人的实际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无具体时间点的记载,仅载明了三人去世的日期。而三人病历记载的宣告临床死亡时间与死亡通知单记录的死亡时间彼此存在矛盾处,无法一一对应,不足以作为认定三人实际死亡时间的依据。

张大以病历记载主张张小系三人中最先死亡,或以此证明三人死亡先后顺序,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三人实际死亡时间或死亡先后顺序,将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日期作为三人死亡时间。

张老头、张二、张小系三代直系血亲,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符合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况。因三人各自都有继承人,且辈份不同,本院依法推定长辈先死亡,故三人推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应为张老头、张二、张小。

张小生前未婚未育,未立遗嘱,故张二、李宝儿有权以张小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其遗产。因张二先于张小死亡,故本案李宝儿是张小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张小名下全部遗产。张大主张张小后事由其操办,并要求从张小遗产中扣除相应开销,李宝儿亦同意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张小后事的具体金额,本院将依据张大提供的票据、费用发生时间等予以确定。张小名下丧葬抚恤补助不足以支付丧葬费部分,从张小遗产中扣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张小名下XX车辆推定全损扣除车辆残余价值的14万余元、车辆残值6万元归李宝儿所有;

二、张小名下号牌为XX的车牌额度归李宝儿所有;

三、张小名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李宝儿所有;

四、现在李宝儿处保管的张小名下工资7000元归李宝儿所有;

五、李宝儿代张小收取的房屋租金3.5万元归李宝儿所有;

六、现在李宝儿处保管的张小名下丧葬抚恤补助1.6万余元归张大所有,李宝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给付张大;

七、李宝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大丧葬费开支约3万元。

张大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XX区中心医院向张大的宣读内容(张大对此记录进行了整理),用以证明张二进入医院之后,恢复了自主心律,不是靠机器维持,其系院内死亡,而张小和张老头均系院前死亡的事实。二审法院也向抢救时的有关医疗和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确有其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关于无法确定三位被继承人死亡先后顺序之认定是否有误。

本案中三位被继承人系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就该三位被继承人死亡先后顺序事实的审查,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本案中主要涉及对载有三位被继承人死亡信息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XX医院死亡通知单》,以及客观记载急诊抢救信息的《门急诊自费病历卡》的综合审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能否证明三位被继承人的死亡顺序持有异议。

根据涉案三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三位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在同一日。该三份证明书另记载张小与张二死亡地点均为“急症室”,而张老头死亡地点为“来院已死”。作为证明自然人死亡事实的重要证据,该三份证明书记载内容可以证明,张老头先于另两位被继承人死亡。涉案《XX医院死亡通知单》和《门急诊自费病历卡》均载明,张二死亡时间晚于张小。尽管二者对张小的死亡时间记载不一致,但并不实质影响关于张小先于张二死亡的事实认定。综合前述证据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本案三位被继承人死亡先后顺序为:张老头、张小、张二。

本案涉讼继承分割的遗产,主要系张小名下相关财产。鉴于张小生前未婚未育,也未立有遗嘱,张二和李宝儿可作为张小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鉴于张二也已死亡,其生前已与李宝儿离婚,其父母以及儿子也均已在先死亡,故其继承张小的遗产份额,可由其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张大继承。因此,涉案张小遗产,应由李宝儿与张大各半继承。鉴于张小名下号牌为XX的车牌额度已过户至李宝儿名下并过户给案外人,本案中一审判决该车牌额度归李宝儿所有可予维持。结合李宝儿在本案诉讼中关于车牌额度过户变现尚未完成之陈述,以及现有证据状况,该车牌额度价款在本案不予处理,张大可另行依法主张继承分割。

本院关注到,本案诉讼产生的基础,系双方当事人同时痛失至亲之事实,该事实的发生对双方当事人均造成巨大伤痛。张大应当充分关注,李宝儿在此次事件中痛失爱子;李宝儿同样也应充分关注,张大在此次事件中痛失父亲和弟弟,以及弟弟离异后长期由弟弟直接抚养的侄子。希望双方当事人后续能彼此关照对方的伤痛,相互体谅,以友善协商的方式,妥善化解分歧。

综上所述,张大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第六、第七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张小名下XX车辆推定全损扣除车辆残余价值的人民币14万余元、车辆残值人民币6万元,由李宝儿、张大各半继承,李宝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大支付相应款项;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张小名下工资人民币7000元,由李宝儿、张大各半继承,李宝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大支付相应款项;

四、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李宝儿代张小收取的房屋租金人民币3.5万元,由李宝儿、张大各半继承,李宝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大支付相应款项。

律师说法: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民法典继承编对于如何确定死亡时间有明文规定。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个事件中死亡,若他们的死亡时间是可以确定的,那么应当根据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客观证据载明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的死亡时间先后的,则需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作出法律上的推定,首先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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