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责令改正有期限规定吗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前引: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行政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绝对禁止的。

我国很多法律都有责令改正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实体法中也有多处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或参考。

行政处罚中责令改正有期限规定吗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1.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

实务中,一般认为属于行政命令。见:最高院裁判: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责令改正”的目的在于让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不具有惩戒性,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假如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那么,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之前,还应当作出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

《土地管理法》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但是,该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与拆除已建的住宅不同,不具有惩戒性和制裁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不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时”?

不完全是。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如果证据已能充分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符合责令改正的条件,即可责令改正。

例如,(2019)鲁07行终456号案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并非中海石油潍城加油站所称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时。市场监管局在实施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经过现场执法检查、专业机构检定,发现中海石油潍城加油站的经营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为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责令改正的规定。

有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到需要避免违法行为的危害或后果扩大的问题,这时应及时作出责令改正,不宜拖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作出。

3.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案由加不加“涉嫌”?

不加“涉嫌”。分析见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事先告知书的案由要不要加“涉嫌”。实践中,送达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初检报告时,如果当事人明确申请复检或暂未明确放弃申请复检,此时是否能就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产品之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笔者理解不可以,因为产品不合格的证据还未达到充分确凿的程度。

4.如果在调查程序中已经依法责令改正,那么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是否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

要看具体案件情况。不宜机械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责令改正,不要为了责令改正而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已经责令改正,而且当事人已经按要求改正,那么,此时整个案件已经缺乏责令改正的事实基础,处罚机关不应再作出责令改正。

(2020)苏01行终351号案中,南京中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均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法律规定的前提显然是要有需要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而在本案中,该局在2019年1月18日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时将上诉人“已设置油烟排放管道及监测口,违法行为已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因素予以考虑,处罚决定在上诉人已经实际整改到位的前提下,仍然责令上诉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就属于对法律规定的机械适用,上诉人也无法按照这一行政命令执行,故该行政命令应予撤销。

行政处罚中责令改正有期限规定吗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5.能不以责令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不能。我们都理解不能“以罚代刑”,因为这种情况涉嫌渎职。同样,也不能“以责令改正代替行政处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能责令改正而不罚。

例如,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方某与湖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行政处罚抗诉案”中,湖南省检察院认为,某市规划局责令向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未对向某的违建行为处以罚款,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见:行政部门混淆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提出抗诉。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处罚机关仅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被法院判决撤销。见:通知无证当事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审二审判决撤销通知!

6.责令限期改正的,是否应当明确改正期限?期限是多久?

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个属于个案自由裁量(合理性)的问题。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考“别人”的规定,根据个案情况裁量决定。

例如,2022·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明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提出改正的指导意见。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没有明确改正的期限,是否违法?

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理解。

(2021)京01行终654号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虽然行政机关未在处罚决定中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形式予以明确,内容确有欠缺,予以指正,但不能据此认定该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构成违法,亦不足以导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处罚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2019)闽72行初22号案中,厦门海事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个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应简单写“责令限期改正”,而应综合个案具体情况,写明责令被处罚人改正的明确期限(如期限长度或截止日)。否则,构成行政处罚决定主文具体内容不明。被处罚人将无从确定其行政义务的履行期限,难以合理安排履行工作、合理降低相关损失。故,案涉处罚决定没有写明责令改正的明确期限,亦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2020)粤06行终452号案中,原高明环保局经调查在2018年12月25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龚爱文,在2019年1月4日、10日再次进行检查发现龚爱文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后,于同年1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了公开听证,经复核讨论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佛山中院认为,“虽然龚爱文正在使用的鹅场有一定的规模,在栏的种鹅有1600只,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自行改正。但原高明环保局在书面通知龚爱文自行改正后,相隔10数日才再次检查,足以让其作出相关准备工作。原高明环保局在发出责改决定20日后才对龚爱文作出拟处罚的告知,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情况下,原高明环保局给予龚爱文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期限并无不当,并不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8.责令改正后是否应当复查改正情况?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理解,无论是从执法工作“闭环”的角度,还是从案件处理的角度,都应当复查改正情况。监督责令改正决定是否得到落实,既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也是办案需要。

实践中,有的案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整改、整改成效如何等没有跟踪检查和相关反馈记录,这种做法有履职风险。

文书制作方面,有的案件中,责令改正决定是否得到执行,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有的案件中,则是裁量罚款幅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责令改正后,改正结果属于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来源:农业执法 作者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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