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李佳欢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上诉案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顺利结案,因此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李律师多方争取和沟通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状况以及房屋价值等因素,给付李阿姨生活帮助款100,000元。
李阿姨为感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王福群法官及李律师的全力帮助,特送来“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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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一为坻京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李阿姨今年70多岁,在三十多年前,与张女士结为母女之缘并细心照顾长大,母女关系融洽温馨。后张女士结识本案被告,因在看待被告人品、心性等问题的角度多有不同,张女士与李阿姨心生嫌隙。
2018年李阿姨的老伴因癌症去世,李阿姨本就伤心欲绝,抑郁症越发严重,张女士却因继承纠纷,不顾身患肢体残疾又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李阿姨的身体情况,执意起诉至法院。
不幸的是,2019年张女士罹患癌症后,被告才与张女士领取结婚证。并唆使张女士到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房屋由被告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019年年末张女士去世,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一人所有。
李阿姨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千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涉案遗嘱系上诉人之女、被上诉人之妻张XX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双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事实表明,上诉人系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虽然身患残疾,但无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故其主张涉案遗嘱无效,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年近古稀,两年期间丧夫丧女,晚年生活面临无夫妻相伴之欢,无儿女绕膝之乐,且身患残疾尚有问医之忧,巨大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压力,恐将伴随余生;而被上诉人虽有丧妻之痛,但其正值而立之年,有能力构建更好的未来生活,况且也应念及张XX与上诉人的感情,适当给予上诉人经济安慰。基于此,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状况以及房屋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生活帮助款100,000元。
▲法院判决
我们的法律除了讲权利义务,更离不开人情温暖。情怀,我们每个人都有。 法律人的情怀就是要有一颗永远柔软的内心。 让法律变得有温度,让法律实现公平正义,这或许就是我们法律人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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