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要点与方法总结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进入深水区,为了与国际接轨,需要规范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而这最重要的是依法治市,依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为其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也不能忽视。为此,本律师在研究了众多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其中部分辩护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从程序辩护来看

首先,要注重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对犯罪较轻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这是从以往的案例中统计得出的结论。例如吴某昌“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罪案、朱某、杨某等4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唐某博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第二被告第二被告,都取保了,此后部分没有判处实刑部分判处的是缓刑,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

其次,程序辩护中要认真对待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涉及股票交易汇总明细、多个网络IP地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证监会调查认定函等多种证据形式。辩护律师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来审核是否具备合法的形式及搜集过程的合法性,如果不能,就要排除其证明其目的,最终达到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目的。

最后,程序之辩要注意是否存在诱供、骗供的情况,尤其是刑讯逼供,在此不展开。

二、从量刑情节之辩来看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和其他犯罪一样,从轻、减轻的量刑辩护要点要全部找出来。这些从轻、减轻的辩护要点主要包括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及从犯等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还有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单位表现良好等等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以上所说案例就都或多或少的运用了这些辩护方法,从而争取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例如在朱某、杨某等4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案中,因为自首、认罪认罚和预缴罚金,4名被告人都减轻了处罚适用了缓刑。虽说案情比较严重适用缓刑值得商榷,但是说明减轻幅度还是挺大的。在吴某昌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中法院直接适用了单处罚金,没有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三、从实体辩护来看

我们知道实体辩护主要是根据案情和实体法规则来辩护。那么实体辩护首先是定性之辩,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19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了具体细化。此解释第七条还规定:达到此标准的,但是情节比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没有达到此标准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认真研究案件本身的情节,对比以上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是根本。虽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重罪,但是争取比较好的结果同样是大有可能的。

同样道理,案情特别严重的情况,也以上述司法解释为标准,详细见具体条文。

其次、实体辩护要注重细节,一环一环的事实是否存在,操纵行为与股价的波动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这些也都关系到定性的问题。

例如朱炜明“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就事实而言存在:1.涉案账户系其父亲朱某实际控制,其本人并未建议和参与相关涉案股票的买卖;2.节目播出时,已隐去股票名称和代码,仅展示K线图、描述股票特征及信息,不属于公开评价、预测和推介个股;3.涉案账户资金系家庭共同财产,其本人并未从中受益等等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次将此案件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查证以上情况。那么作为辩护人,就需要对公诉方的这些证据依据证据规则进行逐一审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再比如,唐某博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案涉及如何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问题,什么时间段的操作对股价的影响存在因果关系,是不是非法操纵,如何反驳,这涉及专业判断的问题。作为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要能对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予以撇清,并将正常的交易盈利予以扣除,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辩护律师除了法律知识外,金融股票交易知识和经验也必不可少才好。

最后,实体辩护要注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由于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隐蔽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不一定非常完善,这就需要刑辩律师仔细研究发掘其中的漏洞来进行反击,那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会必然运用到。

综上所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除了通常的辩护手法外,需要金融股票专业知识来加持会比较好,如果有这方面的阅历就更好。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次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暂时总结到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关注!

陈晓华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资深律师,重大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证券金融刑事律师

2021年10月7日于北京正大中心

—End—

附:

1、案例索引:

(1) (1)吴某昌“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罪案,(2017)苏01刑初31号,裁判文书网。

(2)、朱某、杨某等4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2017)沪01刑初86号,裁判文书网。

(3)、唐某博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2019)沪01刑初19号,裁判文书网。

(4)、朱炜明“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2017)沪01刑初49号。

2、《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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