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脱“套路贷”的束缚|揭秘“套路贷”骗局系列报道

“套路贷”招数不少,招招狠毒,害人不浅,受害人作为普通百姓根本难以招架。有的人因为借贷原因讳莫如深,羞于开口求助;有的人被讨债人恐吓,如履薄冰,任人摆布;而有的人则选择跳出陷阱,寻求法律帮助。

在以往的“套路贷”案件中,我们常常能看到放贷人拿着完整的“证据链”,将受害人直接告上法庭。这样的反咬一口着实让人痛恨,却又无可奈何,谁让放贷人早有准备呢?法律讲的是证据,而属于受害人的证据又何时出现呢?答案是觉醒的那一刻。

挣脱“套路贷”的束缚|揭秘“套路贷”骗局系列报道

遭遇“套路贷” 律师提醒尽早维权

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偏偏“套路贷”放贷人的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一应俱全,甚至可以调取受害人提款的视频监控。

对此,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强表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如果受害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支持,确实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许多“套路贷”案例中,受害人都能够较早地感觉到自己被骗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受害人在签订“阴阳合同”之后,实收款项在私下约定的基础之上又被扣除了担保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到手的金额非常少。当他想要解除合同时,对方却以解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进行威胁,该受害人只好认栽,一步步走入陷阱。

“不管‘套路’分几步,现实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走到最后一步——被逼无奈才选择报警,这时候一切都晚了,维权要趁早!”孙智强律师称,“套路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步骤性,前面的步骤只不过给最后一步——拿走并处分受害人的房产等财产做准备,等到上述财产被挥霍一空,即使诈骗分子最终被判刑,也无法退还全部的财产了。

孙智强律师提醒,签合同时务必看清楚借款合同条款,对于空白合同应坚决拒签。对方对于“阴阳合同”的解释、后续不收任何其他费用的口头保证,都是非常关键的合同内容,借款人应当有防范意识,及时对这些口头内容录音录像。

停止还款 同其他受害人一起报案

作为一名贷款人,面对“套路贷”时,公安部门建议,当你发现自己无法还清借条欠款,并陷入一个不合理的循环还款状态时,请停止还款。而当你停止还款后,“套路贷”的放贷人就可能会使出“硬暴力”和“软暴力”了。

盘锦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马开锋表示,作为受害人,首先要保留和搜集能够反映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和线索,比如与放贷人之间关于借款、还款和平账的沟通记录,银行转账或取现记录,并尽量同其他受害人一起报案,走刑事途径,因为贷款人在催债过程中可能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或暴力讨债等。

主动取证 认清“阴阳合同”

公安机关在办理“套路贷”系列案件时,常常因为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而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公安机关不能做到无条件立案,受害人提供的“阴阳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流水等都是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十分关键的证据。

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会荣对此表示,单纯从民事诉讼证据举证上考虑,受害人的证据基本只有口述内容,其他的证据一概没有。而针对“套路贷”逐渐高发的态势,警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利用自己的技术手段固定证据,让受害人举证的确不现实。“理清‘套路’以后,大致的犯罪路径基本上都是可以在警方的帮助下取得证据的。”

“目前很多‘套路贷’犯罪都通过网络或微信进行,受害人可以保存与放贷人之间完整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在确定被‘套路’后,在被恶意催款的过程中,进行再次取证,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让对方再次确认合同,如果骗子依然强调合同无效,按实际交付的还款,由此可以证明对方签订的是‘阴阳合同’。”马开锋提醒,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当下有很多金融陷阱在张网以待,所以还是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贷款,不要轻信某些个人或公司发布的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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