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问题 律师不正当执业

前几天早晨上班,偶遇一高中女同学。高中女同学这几个字眼对于我们这些大叔级的人物还是蛮有吸引力的。要是风姿绰约的女同学更是令人浮想联翩,念念不忘的。呵呵。这个女同学高中时代印象是这样的:长得还真有点像那个前央视主持人曹颖,银盆大脸,皮肤白皙,个子高挑,很是喜兴。不过我们高中时代还是蛮老实蛮传统的,不像现在的中学生,穿着所谓校服就公然在大街上拉手亲吻,扣扣摸摸,卿卿我我。各种蔬菜品种早熟,人类也在不断早熟。有时我真不知道这应该是一种进步还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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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我们好多年没见过了,我们在路口站住,迟疑了片刻,几乎同时开口:你是XXX吧?哈!终于对上号了,这个过程虽然尴尬但还是令人激动的。岁月真是一把磨人的看不见摸不着的锋利的杀猪刀啊,转眼之间我们从年轻的小伙子小姑娘变成了大妈大叔,我们的脸上都写满了沧桑,不过她还是风韵犹存的。听说我做了律师,她就说起了去年,在小孩上大学后,她起诉离婚,她丈夫请的是知名律师C律师,她没请律师,独自上阵。“终于解脱了”,她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突然她不屑地说:那个C律师咋那样的人啊,简直是个XX。我大吃一惊,C律师在我心目中是非常高大上的。资深律师,有很多荣誉。应该从业在二三十年以上,是久负盛名的。我们稍微年轻一点的对他是高山仰止般神圣的感觉。我急忙问她缘故,她说啊,这个C律师在一次开完庭后突然走到她面前,语言轻佻说:你先生人蛮好的,你离什么婚啊?离婚后你一个人住那么大那么好的房子,不孤单吗?她当时就勃然大怒,说:老娘孤单不孤单管你屁事,你再胡说八道我到司法局告你去。吓得C律师讪笑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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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你做得很对,C律师显然语言很不文明,很不优雅,损坏了律师的良好形象。这个C律师是有这样的毛病,说话随意刻薄,阴阳怪气的。也许是功成名就了吧,一切都不放在眼里。我经常和他在法院见面,一见面他就问今年收入多少,应该有几百万了吧?对这样的话题我是很反感的。我说我一年十几万就知足了,几百万只有您这样的大牌律师才可以。他听了一般会爽朗的哈哈大笑,说你们年轻律师应该怎么怎么的,一说就没完没了。我心里想年轻已离我远去,我也是大叔级的人物。几乎每次我们在法院碰面都会上演这样的闹剧,不过因为他年长,对他还是尊重的。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这个职业属性肯定不能做到谨言慎行,但也必须依法依规对自己法庭内外的言行有所约束,否则有可能对律师的社会形象有所影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C律师的言行虽然很微小,法律法规上确实不好处罚,但这种言行确实应受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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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律师一接到案子就会向当事人说:这个主办法官和我很熟悉,应该没问题。这个说法表面上给当事人吃了定心丸,但漏洞百出,法官判案凭借的法律和事实,并不是凭借和你的熟悉程度。这种说法不管是有心还是无心,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种误解,从律师嘴里说出这样的话就是贻笑大方了。我记得今年十堰律师年度培训,市司法局局长顾世英女士说律师应该做中国司法制度的拥护者,确实铿锵有力,意味深长。

国家法律赋予了律师执业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律师依法执业是自由的,管理机关不能时时刻刻监督。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自我约束,这种自我约束是必须的,这是一种情操,这是一种修养,这是一种自律,这是一种坦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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