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律师优秀案件选刊第四期

王某诉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永清县律师优秀案件选刊第四期

律师:张珺 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103164229

擅长业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

一、案情简介

时于2019年5月,驾驶人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王某因该事故住院治疗并进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钛板固定术,该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判,保险公司也赔付了原告相关损失。后于2022年2月王某再次到某人民医院检查,并进行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为此住院8天。王某因二次手术所产生的相关开支和损失二被告应予赔偿,故诉至法院。

二、委托人及承办律师

委托人:王某

承办律师:张珺 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确定诉讼请求及梳理相关证据

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固定诉讼请求并书写诉状,对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进行了主张,要求赔偿金额为37066.1元(庭审中变更为39166元)。确定需要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及病历、住院票据门诊票据发票、误工证明及工资发放流水、护理人员身份证明等。

四、对方答辩意见

直接侵权人李某: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提出原告诉请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某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受伤后在第一次起诉时已经对其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损失进行了鉴定,本次诉讼不应赔偿。

五、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一次起诉已经进行了误工、营养、护理时限鉴定,并支持了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那么二次手术后伤者能否再次要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损失?

我方认为,第一次起诉并获得赔偿的相关损失并不影响本次索赔。二次手术及治疗是伤者因伤情所做的合理的、必要的后续治疗,并且确实因手术造成了相应损失,属于新发生的实际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第一次起诉获赔的损失并不包括二次手术所产生的损失,故理应获得赔偿。

六、案件结果及委托人反馈:

庭审后法庭组织庭下调解,某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医疗费用,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无果。法院认为王某因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系因交通事故新发生的实际损失,故应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6728.9元。该判决几乎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委托人对代理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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