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89年左右,刘女士和史先生经人介绍相识。
1991年10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史强(化名),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刘女士称双方矛盾不断。
2016年4月,刘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现刘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孩子史强由其抚养,史先生收到传票拒不出庭应诉,放弃诉讼权利。
二、法院裁判
判决刘女士和史先生离婚,婚生子史强由刘女士抚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刘女士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分居两年以上,史先生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我放弃,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本案情况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刘女士和史先生离婚,并判决婚生子史强由原告刘女士抚养,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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