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转移财产 婚姻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离婚律师:夫妻中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如何应对?

夫妻感情不和了,选择离婚无可厚非,好好协议孩子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也平和商量,双方好聚好散也就没事了。但是因为离婚而动起了歪心思,这就不应该了。例如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期间夫妻中有一方企图转移财产, 或美名其曰赠与他人实则转移财产,这种明显违背婚姻法规定的行为,一旦被发现了,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前段时间国晖婚事律师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某庄某原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原本两人已经是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从此不拖不欠的关系,但是赵某却在无意中发现,前夫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过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30多万赠与一名女子屈某。

赵某手握庄某转账给屈某的转账汇单凭据,认为两人存在恶意串通,联手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而找国晖婚事律师,通过其协助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判令两人连带返还自己230多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夫妻一方婚内转移财产 婚姻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前夫庄某应诉后,在庭审中辩称该230多万属于个人财产,属自己所有,并且该款项视为对屈某的赠与,无须经过赵某同意。而另外一个被告屈某也为自己辩称说,自己对于被告庄某给与的款项是善意取得,是被告对其的一种赠与,依法不应予以返还。

面对两人的“振振有词”,国晖婚事律师并不畏惧,其与赵某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只待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230多万的确属于被告储蓄财产,但是被告的赠与行为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此庄某将该款项赠与她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故而被告庄某赠与的行为无效。同时屈某也并没有证据能够自身是善意取得对方赠与的款项,且不是有偿取得该笔巨款,故庄某赠与屈某的款项,屈某应予以返还。

婚姻法有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也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被告庄某未经过赵某的同意就转账给屈某,这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又因赵某与庄某现今已是离婚状态,庄某对于该财产也享受份额,因此屈某在返还的款项中要减去庄某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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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庄某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行为存在过错,秉承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认定庄某分得该转移财产的30%,而原告赵某则分得70%。

最终,法院判决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16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庄某未经原告赵某的同意,擅自赠与屈某的行为,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赵某权益的情形,故被告赵某应对屈某的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令赵某十分满意,赵某认为,国晖婚事律师在此事件中充当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原本其对财产分割这一块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若不是在与国晖婚事律师交流过程中知晓,也许就会在无形中损失了这一百多万。

不过话说回来,婚姻家庭纠纷应该合法理智的解决,而非像庄某这样转移财产,侵犯对方利益,被赵某发现后不但要连本带利的归还本该属于赵某的财产,就连自己享有的一部分财产也判给了赵某,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据国晖婚事律师经验之谈,在众多离婚纠纷案件中,有超过一半甚至更多的夫妻都存在着转移财产的行为,像上述案例中的庄某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说,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像赵某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已经掌握了转移财产的证据,这将会更有利于财产分割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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